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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y(raytracy)

2016/11/20 21: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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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5920 IP 189.219.*.*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c137 (可可亞) 所寫
我也是這麼想,可是美國應該也有丘陵例如舊金山或者山區吧?
再者如果是『多長途平路』,那不是更能發揮柴油車經濟省油燃燒效率高的特性嗎?
難道美國人不在乎『油錢』嗎?

丘陵道路的比例仍然太少, 沒多到需要全面使用; 而且美國是全球第三大的產油國家, 他們油錢很便宜, 也不在乎用大馬力造成的油耗, 美國人腦袋不太有「省油錢」的觀念....


前往討論:為何歐洲柴油車多美國柴油車少??


ray(raytracy)

2016/11/20 20:4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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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5913 IP 189.219.*.*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歐洲多山路, 適合大扭力柴油車行駛, 且近年較注重 CO2 排放控制....
美國多長途平路, 用車文化又崇尚大馬力, 傳統觀念就偏向汽油車....
前往討論:為何歐洲柴油車多美國柴油車少??


ray(raytracy)

2016/05/30 22:3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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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5048 IP 189.219.*.*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該不會是....替身吧?.....
😵
前往討論:通緝犯王又曾 死於洛杉磯連環車禍


ray(raytracy)

2015/10/16 00:5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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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3252 IP 189.219.*.*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跪求青醬配方.....😍
前往討論:[宵夜文]DIY海陸青醬麵....


ray(raytracy)

2015/09/20 05:3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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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0095 IP 189.219.*.*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dcch6666 (DC) 所寫

那家公司 IT 敢上 Windwos 10 了...!? 😆

有耶, 已經有客戶要求我們將他全公司的電腦都升到 Win 10 了....大概 20 幾台...
是一家在新竹的生技公司, 老闆是外國人....
前往討論:WIN 10 安裝失敗


ray(raytracy)

2015/09/02 20:2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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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0467 IP 189.219.*.*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你若接受, 他們是在家躲著偷偷的搞....
你不接受, 他們去外面大力用力的搞....

接不接受其實沒有太大差別, 只是他們能搞幾次或能搞多大力的不同而已...
前往討論:身為父母的你們怎麼看這樣的事情呢 ? Part 2


ray(raytracy)

2012/05/19 12:2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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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0026 IP 75.77.*.*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前往討論:這好想很重要不過忘了


ray(raytracy)

2011/09/12 22:5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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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2632 IP 75.77.*.*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duketsai602 (奶爸上工) 所寫
這是種高度上的隔離..
軍機500英呎~

民航機..我忘了~~
民航好像是 1,000 呎....

前往討論:Banson大以及懂民航的大大們請進


ray(raytracy)

2011/09/10 11: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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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7410 IP 75.77.*.*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asperger88 (as88) 所寫

世界不是在你的腦內運行的, 做人要謙卑.

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民國90年05月30日)

對呀, 既然你這麼清楚有 8-1 條的存在, 為何又視而不見紅色框線部分, 卻堅持內車道只能用於超車?


前往討論:不必懷疑!國公局對內側車道的官方說明!


ray(raytracy)

2011/09/10 00:3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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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6986 IP 75.77.*.*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archers (我想打球) 所寫
此條文有模糊地帶,內線定義為超車道但又有可依最高速限行駛的但書

條文沒有模糊, 模糊的是你們的觀念......

台灣高公的《內車道》, 其實被賦予兩種用途: 一種叫《超車道》, 另一種叫《快車道》.
(本版曾經有人 po 過一張宣導海報, 那張上面第一條, 開宗明義就把這兩種用途寫了出來)

超車道: 當內線右方車輛須要超車時, 可以利用內線道做為超車道
快車道: 當內線車輛以最高速限行駛時, 可以持續使用內線道做為快車道


但是高公局一直沒有將這兩種用途講清楚, 而因為大眾過去並不清楚《超車道》的用法, 所以在文宣上大量宣傳超車道的用途, 卻忽略了原本就擔任的《快車道》(因為高公局以為大家都已經知道這可以當快車道使用)

台灣高速公路的內線道並非只有《超車道》一種唯一用途而已, 這是引起大眾爭議之主要誤會點.

相關法條請自己去找, 不要自己懶得找, 又想怪別人沒道德....
前往討論:不必懷疑!國公局對內側車道的官方說明!


ray(raytracy)

2011/09/08 00:3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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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0945 IP 75.77.*.*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來吧, 官方的正解來了, 還有疑問的人, 請自己打電話去問, 上面都留了電話, 歡迎你打去:



對《法》有疑慮者, 歡迎結合志同道合者, 推動修法以符合您的期望......
對《法》有意見而不願意遵循者, 請虛心接受他人以行車紀錄器向執法單位舉發.....
前往討論:不必懷疑!法規明文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ray(raytracy)

2011/09/05 00:0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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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2733 IP 75.77.*.*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money0394 (Jovanni) 所寫
根本沒有任何人能100%確定自己在"最高限速"阿....

對於前面信奉此話為真的網友們, 你們根本不瞭解法律賦予車主的權利....

誰說車主「不能100%確定自己在"最高限速"」??

如果此話成立的話, 那麼也沒有車主「可以100%確定自己高於"最低限速"」啊? 甚至可以推論: 沒有車主「可以100%確定自己現在的速度到底是多少?」. 如果所有車主都不能確定自己的行車速度, 請問「限速罰則」是在罰甚麼? 閉著眼睛開車嗎?

如果「行車遵守速限」是法律賦予車主的責任, 那麼車主所能運用的權利, 就是:「信任車內儀表所提供的資訊」. 當車主已經盡其所能, 取得其所能信任之資訊之後, 他當然可以依法行使他的路權.

當然, 期間有可能會發生誤差, 但「是否有誤差?」是由公權力單位來認定, 除非公權力單位提出佐證(例如: 經過認證的測速槍), 才能推翻車主對儀表的信任, 非公權力的個人沒有權利去質疑. 即使在法庭上面, 法官皆會採信儀表所指示出來的資訊 (假設這個資訊可以被記錄的話), 這個信任不但是法律上所承認, 而且是不會輕易被推翻的.

所以, 盡管儀表的誤差度大, 但是他並非像各位所幻想的: 不具備任何法律上的意義. 除非你有強力證據可以推翻. 但是當你也在路上開車時, 不可能當場舉證推翻, 只能事後比對. 因此, 任何一個在路上只憑感覺就指責別人「未達最高速限」者, 皆為沒有根據的指控, 當然也就不能侵犯對方的路權.

如果你們對「車主是否有能力確認已達最高速限」一事還有疑慮, 可以函文給交通部解釋, 看看交通部是否同意你們的看法? 還有, 前面我已經幫你們找了相關的執法依據, 這次別又再叫我自己去問了, 畢竟對法規有誤解的是你們, 並不是我, 別把這種挖掘真相的責任都推到我身上來, 你們也該負起自己對事實的查證責任.

如果你們對「內車道可用最高速限持續行駛」一事有反對意見的話, 則應該尋求修法或執法機關的解釋, 而不是試圖以自己的邏輯去解釋, 而要別人來遵從你們的解釋. 如果每個人都對同樣的法律有不同解釋的話, 這個社會要如何維持秩序? 法律的解釋必須有一致性與唯一性, 不是你們這些人說了就算. 如果覺得法條不合理, 請努力推動民意代表去修法, 不要規避自己成為社會公民的一份責任, 只會躲在網路假名背後叫囂兩句就走人.

截至目前為止, 高公局對於「最高速限」和「可持續行駛內車道」這兩個條件都是承認的, 不是你們說了算.
前往討論:不必懷疑!法規明文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ray(raytracy)

2011/09/04 17: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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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1835 IP 75.77.*.*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e0917123551 (Koala) 所寫
你車子依最高速限行駛~
但確定你的時速就真的有到最高速限嗎?


那你當時也正在開車, 又怎麼能確定: 他還沒有達到最高速限? 你自己不也犯了《主觀判斷》的錯誤嗎?

對車主和交通法規來說, 車速的依據來自時速表的顯示, 如果他依表速行駛, 已經善盡法律上的責任, 即便實際上速度未達, 但此時該被責難的是時速表的製造商, 而不是車主. (除非是車主自己把輪胎尺寸換小, 導致表速較快, 才是車主的責任; 但請問: 有多少人會把輪胎換小?)

你們為什麼不敢去鞭那些製造出錯誤表速的製造商, 卻把這個錯誤歸咎給車主?

這是擺明著「柿子挑軟的吃」嗎? 這種怕大欺小的心態, 有甚麼值得尊敬和討論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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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y(raytracy)

2011/09/04 16:4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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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1823 IP 75.77.*.*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scfccc (愛智QQ) 所寫
當你為了維護自己這種「習慣」,就常常會用「已達最高速限」來合理化。每個人的車子不同、維持車速的能力也不同,若再加上寬限值的因素,依照各人認定之最高速限行駛,實際上可能有15~20km的差距。

你沒有測速槍在車上, 所以你也無權認定別人的「已達最高速限」是否為真?

光是更換輪胎尺寸, 就可以讓表速有 3~10% 以上的誤差, 對於喜歡換成大尺寸的人, 你們可曾在換胎之後, 又細心地去重新校正過時速表呢? 如果沒有的話, 你的時速表明顯會低於實際的速度, 此時若你按照時速表行駛, 實際速度反而會超過表速.

當你在指責別人「未以最高速限」行駛時, 請先證明:
你自己用來《認定別人速度》的方法, 是有科學上的依據, 而不是僅憑自己的感覺或是相對速度.

如果你沒有辦法證明自己的認定方法是有根據的, 那就應該請具有公信力的單位來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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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y(raytracy)

2011/09/04 16:3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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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1798 IP 75.77.*.*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scfccc (愛智QQ) 所寫
(只是不該由內車道的領頭羊來自我認定別人是否超速)

最高速限行駛在內車道的人, 根本不需要去認定別人有沒有超速, 他自己又沒違法, 管別人做啥?

所以, 他可以繼續以最高速限行駛在內車道, 不需理會後方車輛的行為. (除非有公權力要介入)

《占用內車道》確實是缺德的行為, 但那是指《未以最高速限行駛》的人, 請不要一竿子打翻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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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y(raytracy)

2011/09/04 15:5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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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1759 IP 75.77.*.*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newsv2001 (Ruf) 所寫
搬出一大堆資料來掩飾佔用內車道的"缺德行為"
但...那又如何 你佔用內側車道就是缺德的行為
那條法規叫你一定要行駛至最高速限呢?你不會開一百,去外側慢慢開不是更安全嗎?
那條法規叫你一定要行駛內側車道,你有選擇權啊!你想開內側,別人也想開啊!請問你有什麼權利擋住別人的路,你沒那麼偉大OK
像你那麼守法的人去開外側就好啊!十次車禍九次快不是,越快越危險,那你去開外側啊!對不對
囉哩八索一大堆就是掩飾不了佔用內側是個缺德行為

《缺德》暫且可以白話解為《缺乏道德》.....但甚麼是道德? 大家都聽過: 《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標準》

因此, 遵守法律者, 應不構成《缺德》之議, 因為他已經遵守了《最低的道德標準》;
但相對的, 《不願遵守法律者》卻可能連最低的道德標準都沒有, 反而才是缺德的行為.

各位的回答內容, 明顯是視法律為無物, 只顧自己的立場, 卻不考慮是否已經侵犯了別人的權益.

你有權開內車道, 別人也有權啊! 不是只有超車的人才有絕對權力; 以最高限速行駛者, 也有同樣權利.

你們踐踏守法者的權利, 只為了你自己想要違法超速行駛的快感, 這樣的作法, 又是哪一門的《道德》標準?
你不愛遵守法律是你家的事, 但最後被法律所制裁的, 不會是那些遵守法律的人....
前往討論:不必懷疑!法規明文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ray(raytracy)

2011/09/04 15:4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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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1753 IP 75.77.*.*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各位會對《超車道》有這麼深的誤解, 是因為你們誤以為台灣定義的《超車道》, 是《唯一僅供超車用》. 事實上並非如此, 台灣的超車道被定義成兩種用途:

1. 在無車行駛時, 供超車使用
2. 供車輛以最高限速行駛

這兩種用途享有同樣的路權, 並沒有誰的路權比較高的定義.

但是, 當前車已經以最高速行駛, 而後車仍試圖超越時, 代表後車已經違反速限, 違法在先者, 喪失路權.

這道理跟闖紅燈一樣:
直行車雖然比轉彎車有優先路權, 但當直行車違法闖紅燈時, 他就喪失了這個優先路權.

參考高公局的說法, 請特別留意文中那個《除為超車道外》, 代表他不僅提供超車的唯一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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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y(raytracy)

2011/09/04 02:04:18

發文

#3681301 IP 75.77.*.*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再補一張, 這是官方解釋的《違規構成要件及違規態樣》:


依上所述, 取締內車道, 必須是以上條件《全部都發生》, 才是違反 8-1-3 條

那甚麼叫《阻塞車流》? 請看:


至少要有這四個條件都同時發生才算《阻塞車流》:

(3)行駛於內側車道。
(4)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
(5)有超車行為。
(6)且後方車輛受阻塞而未能以最高速限行駛。


以上是早就公布在網站上的資料, 還不滿意的, 請自行發文給國道警察局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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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y(raytracy)

2011/09/04 01:32:36

發文

#3681268 IP 75.77.*.*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newsv2001 (Ruf) 所寫

既然是由交通隊來解釋
那你為什麼不去請交通隊來解釋呢?
為何要請別人去政府機關請交通隊來解釋呢?
你為何不乾脆去申請大法官釋憲呢?
你為何還宅在家,叫別人去請交通隊解釋呢?
出那張嘴,只會讓人覺得很好笑!切記

因為人家早就解釋過了啊, 是你們自己像鴕鳥一樣, 不敢去面對官方的解釋:

看到沒?

取締龜車, 是要《低於速限》才會取締, 只要是用《最高速限》行駛, 便不符取締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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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y(raytracy)

2011/09/03 15:19:30

發文

#3680406 IP 188.250.*.*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qqq2011 (QQQ2011) 所寫
三、內側車道 為 超車道。但小型車於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 最高速限 行駛於內側車道。

你只看到法條, 就想自己解釋法條, 卻不知道: 人民是沒有權力自己解釋, 請行文交通隊便知.

當前車已經以最高限速行駛時, 便不構成「堵塞行車」的要件.

你可以自己打電話去, 或是直接發個公文去問問交通隊, 以上的說法是否正確?

一切都以交通隊解釋為準, 不是你自己一個人幻想說了就算....
前往討論:不必懷疑!法規明文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