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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vi(avi)

2006/03/10 10:3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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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106 IP 82.200.*.*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建議版主直接上法院,控告您買車的那家經銷商,要求退車,反還購車價金!

已經有多位福特車主成功所回車款,下面有一些法院案例供您參考


【裁判字號】 88 , 訴 , 1073
【裁判日期】 891207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裁判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七三號
  原   告 楊富成  
  送達代收人 楊富成  
  被   告 大耀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蔡耀中 .
  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 .
  被   告 福特六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中壢市中華路一段七0五號
  法定代理人 宗成立 .
  訴訟代理人 鄭仕雄 .
        游金生 .
右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大耀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肆萬肆仟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一
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大耀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四十四萬四千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
(一)原告於民國八十八年一月間向被告大耀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耀公司)訂購
嘉年華1.5型豪華型CU自用小汽車乙輛,總價款四十四萬四千元,全部價金
已付訖。
(二)被告大耀公司交車後,原告使用不久,即發現該車瑕疵甚多,諸如:空調系統送
風時出現不正常熱風有害身體健康,車室產生異音、行駛無力,排檔異常等等,
嗣雖經原告多次以存證信函催告大耀公司及被告福特六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福特公司)等予以修復補正,乃被告等均置之不理,原告不得已乃於八十八年
七月十二日及八十八年三月十九日分別以存證信函向被告等解除買賣契約並請求
退還價款及賠償損害,惟亦無任何結果,爰依民法第三百五十九規定解除契約,
依第二百五十九條規定,訴請被告回復原狀,返還原給付之價金及自給付時起即
八十八年一月十五日起之法定利息。
(三)福特公司就其所生產、銷售予消費者大眾之汽車,依約原應負責維修、保固、更
換瑕疵車輛之義務,茲原告雖應被告等之安排,於八十八年八月三日將系爭汽車
送回福特公司處理,乃該公司竟敷衍搪塞,拒絕修復,致瑕疵依舊,是以福特公
司應依法負債務不履行責任,並與大耀公司係發生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法律關係。
(四)系爭車輛之瑕疵如附件一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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