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新法令???我在OPTION上看到的^^"請知道的大大講一下^^"
OPTION裡面最後面幾頁中有提到,好像有幾位立法委員(好像通過了)改大包改燈等等....好像都可以....真的嗎???<br>因為我是在書店隨便翻翻的^^"<br>不知道是真的假的Q"Q
基本上,九月一日起的新制,以改裝後不影響車輛本身的安全性為主!!
這次的新法包含機車與汽車的部份,關於您說的改大包亦在此內,汽車的部份大致上有,擾流板.排氣管加大(但廢氣檢測要過).以及加大輪圈等階屬於增加車輛安全性與動力升級,基本上不取遞!
但是RV.吉普車等逕自加高車身則屬違法.
但如此新制還是必需由基層員警判定是否違規,但可以確定的是,就算你加裝Evo大尾翼,改45度烤肉管(只要觸媒不動),換18吋大鋁圈,都不會再被開單告發了.
這次的新法包含機車與汽車的部份,關於您說的改大包亦在此內,汽車的部份大致上有,擾流板.排氣管加大(但廢氣檢測要過).以及加大輪圈等階屬於增加車輛安全性與動力升級,基本上不取遞!
但是RV.吉普車等逕自加高車身則屬違法.
但如此新制還是必需由基層員警判定是否違規,但可以確定的是,就算你加裝Evo大尾翼,改45度烤肉管(只要觸媒不動),換18吋大鋁圈,都不會再被開單告發了.
還是請各位知道的能補充,因為我比較CARE的降低車身問題不知是否也已合法化??
那就是說....如果沒有製造噪音...要如何改尾段都可以摟???
那標準在哪???
那標準在哪???
ㄝ!!抱歉,我也不怎麼清楚嘍!!
條文是解釋為:不影響原有效能及消音筒功能.
你可以在yahoo新聞裡搜尋,記得是前天的新聞.因為它沒有說明可以轉貼在其他網站,所以請您自己去看嘍!
條文是解釋為:不影響原有效能及消音筒功能.
你可以在yahoo新聞裡搜尋,記得是前天的新聞.因為它沒有說明可以轉貼在其他網站,所以請您自己去看嘍!
【記者謝佳雯/專題報導】
喜歡在愛車上「動手腳」的車主,過去常面臨被開單取締或驗車不過的困擾,這些情況即將改觀,因為昨起正式上路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已對「不影響交通安全」的車輛改裝項目,予以放寬。只不過,因中央未訂定統一認定標準,為愛車動小工程的車主,可能在各取締單位見解不一的情形下,面臨被要求參加臨時驗車的困擾。
民眾最常為愛車整修門面的項目,大致包括為車輛加裝擾流板、加大排氣管或將輪胎鋼圈換成鋁合金,讓愛車開起來馬力更足,碰上馬路坑洞的「觸感」也會比較好;還有人喜歡在燈光上作文章,將原來的紅、黃色燈殼換成透明色,突顯裡面加裝的各色燈泡;週休二日實施後,將車輛內部座椅換成可座臥式者,也越來越多。
然而,過去法規對於車輛改裝限制嚴格,只要是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之設備者,都會被取締;再加上部分交通執法員警對於違規標準認定不一,還有車主甚至因未使用「原廠」設備,將原來的方型照後鏡換成圓型照後鏡,而被視同改裝,處新台幣九百元至一千八百元罰鍰,受罰民眾氣得直跳腳。
在車主反彈現行規定不合理及車輛改裝協會的推動下,昨天正式上路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終於放寬限制,只有擅自變更原有規定,以致影響行車安全者,才會受處罰。
內政部警政署表示,加裝擾流板、加大排氣管等過去最常被認為是不合理的取締項目,因不會影響行車安全,即起不再取締;但車主常在車上自裝的腳踏車架,若是裝得搖搖晃晃或將車牌遮住,仍屬違規;而機車族的照後鏡雖可任意更換,但如果大小「只比眼鏡大一點」,明顯無法滿足看清後方車況的目的,還是違規。
公路監理單位則說,車主若只將排氣管放大,但作用和滅音器都很正常,以後都可以順利通過車輛定檢;但吉普車若擅自「加高」或裝強力燈光,以及汽、機車任意變更燈光顏色的行為,都在嚴格禁止之列。
雖然規定已經放寬,對於汽、機車車主相當有利,但因中央並未據以訂定統一認定標準,監理單位坦承,新法上路後,執行將有困難,未來員警開單後,受罰車主將須參加臨時驗車,才能證明是否影響交通安全,屆時,各縣市監理單位仲裁的結果,恐怕差異也很大。
【2002/09/02 民生報】
喜歡在愛車上「動手腳」的車主,過去常面臨被開單取締或驗車不過的困擾,這些情況即將改觀,因為昨起正式上路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已對「不影響交通安全」的車輛改裝項目,予以放寬。只不過,因中央未訂定統一認定標準,為愛車動小工程的車主,可能在各取締單位見解不一的情形下,面臨被要求參加臨時驗車的困擾。
民眾最常為愛車整修門面的項目,大致包括為車輛加裝擾流板、加大排氣管或將輪胎鋼圈換成鋁合金,讓愛車開起來馬力更足,碰上馬路坑洞的「觸感」也會比較好;還有人喜歡在燈光上作文章,將原來的紅、黃色燈殼換成透明色,突顯裡面加裝的各色燈泡;週休二日實施後,將車輛內部座椅換成可座臥式者,也越來越多。
然而,過去法規對於車輛改裝限制嚴格,只要是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之設備者,都會被取締;再加上部分交通執法員警對於違規標準認定不一,還有車主甚至因未使用「原廠」設備,將原來的方型照後鏡換成圓型照後鏡,而被視同改裝,處新台幣九百元至一千八百元罰鍰,受罰民眾氣得直跳腳。
在車主反彈現行規定不合理及車輛改裝協會的推動下,昨天正式上路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終於放寬限制,只有擅自變更原有規定,以致影響行車安全者,才會受處罰。
內政部警政署表示,加裝擾流板、加大排氣管等過去最常被認為是不合理的取締項目,因不會影響行車安全,即起不再取締;但車主常在車上自裝的腳踏車架,若是裝得搖搖晃晃或將車牌遮住,仍屬違規;而機車族的照後鏡雖可任意更換,但如果大小「只比眼鏡大一點」,明顯無法滿足看清後方車況的目的,還是違規。
公路監理單位則說,車主若只將排氣管放大,但作用和滅音器都很正常,以後都可以順利通過車輛定檢;但吉普車若擅自「加高」或裝強力燈光,以及汽、機車任意變更燈光顏色的行為,都在嚴格禁止之列。
雖然規定已經放寬,對於汽、機車車主相當有利,但因中央並未據以訂定統一認定標準,監理單位坦承,新法上路後,執行將有困難,未來員警開單後,受罰車主將須參加臨時驗車,才能證明是否影響交通安全,屆時,各縣市監理單位仲裁的結果,恐怕差異也很大。
【2002/09/02 民生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