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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irits(spirits)

2015/02/05 09:2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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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3290 IP 189.219.*.*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轉呂秋遠FB
https://www.facebook.com/chetbaker1010/posts/352994028220281
關於九把刀無罪定讞,就個人的律師生涯而言,沒什麼了不起的,因為每天都有勝負,案件的本質才是重點,我又不是每場訴訟都會贏。況且,訴訟的本質不在於輸贏,而在於解決問題,問題不能解決,勝負不過暫時而已。

But,人生最重要的還是這個But。九把刀無罪定讞對於某些人而言,應該還是有一些激勵的作用,我的感想就是:

1.自訴不是不行,但是請做好準備,請不要把自訴當作作秀的工具。有時候會傷害到自己,按鈴申告亦同,況且不小心會按到愛心服務鈴。

2.罵人「不一定」有罪,但是有時候得走法院,敢罵人,就要有上法院的心理準備。

3.罵人無罪,原因並不是可以罵人,而是公眾人物,特別是政治人物的標準比較寬鬆而已。所以請不要跟著罵人家垃圾,這樣還是會觸法,每種現實的情狀都不一樣,九把刀無罪,不代表其他人會無罪。

4.邱毅是不是政治垃圾,是不是冷血,並不是從這個判決去認定,而是自己的言行會證明一切,所以請不要說法院認證「邱毅是政治垃圾」。法院只有認證「九把刀在邱毅寫了某篇將學運與鄭捷連結的文章以後,評論邱毅這樣的行為很冷血、很政治垃圾」這件事情無罪,不要過度擴張了。

5.九把刀的口才很好,我沒幫上什麼忙。他只是講出心中想說的話,獲得法官認可而已。

6.民事訴訟還沒開始,另外有一件求償五百萬元的民事賠償,請哀矜勿喜。

7.基本上,鎂光燈與群眾的擁抱都是虛幻的。任何來自天堂的掌聲,都可以瞬間消失,然後把這位明星摔到地獄裡去。而要爬回來人間,卻需要花很長的時間。

8.正義還是有一定的客觀標準的。邪惡份量很重的言論,不會受到保障,而是不是邪惡份量很重,經常是一望即知的。如果一條狗都知道,踢他的人是故意還是過失,法官不可能不知道。

9.選對律師很重要。

10.我們又贏了,邱毅掰。
前往討論:[轉貼] 來台中按喇叭比暗號 網友:「慶記」吃到飽 !


spirits(spirits)

2015/02/05 09: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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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3284 IP 189.219.*.*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observer (下水道清潔工) 所寫
我甚至懷疑,這個謠言是不是頂新自己放出來的

這種"反彈式洗輿論法"多洗幾次

消費者搞不好都回去了

"對嘛!後來幾次都證實是謠言,前面被報成那樣一定也是被陷害的~"


出自這位名嘴,在7:40


前往討論:[轉貼] 傳林鳳營是化工鮮奶 味全:謠言 !


spirits(spirits)

2015/02/05 09: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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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3277 IP 189.219.*.*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轉貼http://www.nownews.com/n/2015/02/04/1595715
遭指幫魏應充接風 張璠:同事聚餐、已將名單送政風備案

針對媒體報導指有政府官員、立法委員在頂新集團三董魏應充交保後接風,被點名的財政部政務次長張璠今(4)日公開說明表示,1月29日的餐敘是他作東,請老同事吃飯,其中並沒有頂新的人,也沒有人在頂新上班,他已經主動向財政部長張盛和報告,也準備了當天的名單送政風處備案。

這兩天陸續有媒體引述台北市廉政委員會委員徐嶔煌在臉書上指魏應充交保後,有政府官員、立法委員第一時間接風、餐敘一事,被點名的包括前新北市城鄉局局長、現任財政部政務次長張璠、新北市前民政局長李乾龍,以及國民黨立委紀國棟等人。

由於張璠的哥哥是馬英九總統醫療小組成員,因而被牽連到質疑張璠是不是要幫忙頂新轉讓台北101大樓股權給馬來西亞IOI集團,還是當馬英九的白手套?而張璠曾任新北市城鄉局局長,又被懷疑與味全三重新燕廠土地有關。

張璠今日出面澄清表示,這其實就是一個很簡單的餐會,也不覺得有什麼奇怪,但看起來傳聞愈來愈多,小孩都快生出來了(指台語看一個影,生一個子),所以他除了已經向財政部長張盛和報告,也準備了當天的名單送政風處備案,他也請爆料的人如果有證據就拿出來。

張璠還原1月29日當天的餐敘是他作東,請老同事吃飯,因為餐廳在三重,所以請三重當地人李乾龍幫忙訂位,雖然已經不在新北市政府,但張璠仍不忘介紹新北有很多好吃的,像三重的那家餐廳有一道剁椒魚頭,非常辣,而李乾龍又是一個很熱心、好客的人,因為幫忙訂餐廳,又不好意思不到,大概在晚上快8點也趕到了,所以連李乾龍總共有16人。

張璠說,當天他是請老同事吃飯,主要是一些當年他在經濟部工業局的老同事,他們大概每年會聚會1到2次,他也回憶,當年在工業局的時候,頂新應該還沒有回台才對,而他對新燕土地變更案也完全沒印象。

張璠也特別指出,他覺得很對不起哥哥,每次他的新聞都會扯到哥哥張珩,但他(張珩)人也不在國內。

轉貼http://www.nownews.com/n/2015/02/04/1594871
魏應充交保藍官員接風? 頂新:不實言論!

針對媒體報導,台北市廉政委員會徐嶔煌委員在臉書上指魏應充交保後,有政府官員、立法委員第一時間接風、餐敘一事,頂新今(4)日發出聲明表示,魏應充嚴正澄清絕無此事!希望徐嶔煌能立即更正。

頂新前董事長魏應充自交保後,引起許多民眾不滿,還有媒體報導,台北市廉政委員會徐嶔煌委員日前在臉書上指魏應充交保後,有政府官員、立法委員第一時間接風並餐敘,包括財政部政務次長張璠、新北市前民政局長李乾龍、藍委紀國棟都被點名。

徐嶔煌質疑,這場餐會是要喬整個頂新集團貸款的事情?還是要喬頂新把台灣地標101股權賣給在大陸投資很深的IOI?還是要試試看未來頂新的三重土地如何翻身嗎?對此一說法,頂新今(4)日發出聲明表示,魏應充嚴正澄清絕無此事!希望徐嶔煌能立即更正。

魏應充透過頂新集團表示,他本人在1月28日凌晨彰化地院裁定交保後迄今,除每天上午外出至法院指定的警局派出所報到外,並未與任何黨籍之政府官員或立法委員餐敘。徐嶔煌的說法散布不實言論,誤導社會視聽,魏應充表達遺憾,希望社會大眾不要以訛傳訛,並請徐嶔煌能立即更正。

轉貼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0204/554148/
藍委紀國棟:徐嶔煌亂爆料 傷廉政會公信力

名嘴、台北市廉政委員會委員徐嶔煌在臉書爆料,指頂新製油前董事長魏應充上月底交保,當晚包括新北市民政局前局長李乾龍、財政部次長張璠、藍委紀國棟都去跟魏餐敘,幫魏接風,他痛批國民黨到現在還在包庇頂新魏家。被點名的紀國棟受訪說,他跟魏家不熟,且他當天都在台北錄影,有不在場證明,不知道為什麼會被爆料。

徐嶔煌po文9小時後,已把紀國棟的名字刪除。

紀國棟說,當天下午他先到壹電視錄影,晚上7點到公視錄影,當天是因民進黨新北市議員邱婷蔚在節目講了這件事,但沒把人名講清楚,紀請他直接把人名講出來,沒想到傳成紀本人也在現場。

紀國棟說,他跟魏家4兄弟從未謀面,他吃飯不怕人知道,被烏龍爆料他也無所謂,笑一笑就好,但是徐嶔煌是現在台北市廉政委員會委員,爆料前沒先查證,只會影響廉政委員會公信力。

轉貼http://www.nexttv.com.tw/news/realtime/politics/11245388/%E9%AD%8F%E6%87%89%E5%85%85%E6%85%B6%E5%8A%9F%E5%AE%B4%E6%9B%9D%E5%85%89%EF%BC%9F%EF%BC%81%E9%82%B1%E5%A9%B7%E8%94%9A%E6%89%AF%E5%BC%B5%E7%92%A0%E6%9D%8E%E4%B9%BE%E9%BE%8D
魏應充慶功宴曝光?!邱婷蔚扯張璠李乾龍

前頂新董事長魏應充,上個月28號,以一億天價交保金,重獲自由。新北市議員邱婷蔚卻爆料,其實在魏應充交保隔天,現任財政部次長張璠和前新北市民政局長李乾龍立刻有一個飯局,總共請了三桌,她懷疑和頂新案有關。李乾龍反駁議員指控,認為不是事實,揚言將提出告訴。

請看7:40


前往討論:[轉貼] 徐嶔煌:國民黨大官幫魏應充辦接風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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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04 07: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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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6504 IP 189.219.*.*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chrislin (suv run 山道) 所寫
🙂51樓一大串,但也僅是呂秋遠這位作家律師個人的見解,台灣律師成千上萬,這只是其中之一。扁案偵查、審理期間全台灣的二千萬對眼睛都盯著在看,過程有無他力介入,不是一、二位律師說了就算。
陳前總統、馬先生有無貪贓枉法、刑期多久,以現在的司法結構,恐怕很難令人信服。何況總統之尊,單純用司法去解決也不是理想的辦法。其中緣由個人去體會。
陳前總統保外就醫到目前為止除了少數我們不了解他心態的人之外,幾乎不分顏色都表贊同。這也非最近才提起,但法務部卻又搞個擴大醫療鑑定、塞車等之類的障礙,你認為司馬昭之心,現代人不知嗎?

您認不認同我沒有意見,謝謝指教🙂
前往討論:>馬英九釋放陳水扁吧 不要在凌遲迫害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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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04 07: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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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6503 IP 189.219.*.*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lovebubu (BU喜歡~) 所寫
對於五十一樓一大串

我只想問一句話~~扁案~這個除了司法案件以外...算不算政治案件

算嗎???


不知您所謂的政治案件指的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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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03 07: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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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6139 IP 189.219.*.*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9267 (共和國館理員) 所寫
回應 spirits (spirits) 所寫
阿扁是有罪的,只是他把收賄的錢全稱叫政治獻金(避刑責)
但行賄人和下屬都承認了,只有阿扁不認,法官當然在人證、物證俱全下依法判決
有人行賄,有人收錢,有人去關說,這案子就成了

下面這網站說明的很詳細,扁珍有六個案件三審定讞
http://blog.udn.com/ying6100/17836051
以上案件合併執行刑期:陳水扁有期徒刑20年、併科罰金2億5千萬元;吳淑珍有期徒刑20年、併科罰金2億元。所有貪污金額6億181萬元沒收


重大偵結起訴案件
http://www.tps.moj.gov.tw/ct.asp?xItem=221224&CtNode=30091&mp=002



如果這些是阿扁被關的理由,那我等著看這些判決有罪的理由,是不是一體適用於馬英九。

阿扁有道德瑕疵,這是確定的,但扁案審理程序的不正義,也是明眼人都看的出來。



有收錢應都一體適用🙂
前往討論:>馬英九釋放陳水扁吧 不要在凌遲迫害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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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03 07: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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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6138 IP 189.219.*.*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deviano093 (大衛王) 所寫
回應 spirits (spirits) 所寫
阿扁是有罪的,只是他把收賄的錢全稱叫政治獻金(避刑責)
但行賄人和下屬都承認了,只有阿扁不認,法官當然在人證、物證俱全下依法判決
有人行賄,有人收錢,有人去關說,這案子就成了


完全是屁卵啦!!!😌😌
行賄要有對價關係,向林益世那種,行賄者獲得賄絡後ㄉ利益!!!
結果以法定職權說被判成恐嚇取財,真有尼ㄉ!!!
扁案根本無一案是有對價關係的!!!
所以最高法院才自創實質影響力的荒謬的說法,判決阿扁有罪!!!
而且還臨判決前換法官,馬ㄉ明明宴請司法院,還是說啥不介入司法!!!😌😌

51樓請先看一下
前往討論:>馬英九釋放陳水扁吧 不要在凌遲迫害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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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03 07:0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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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6137 IP 189.219.*.*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chrislin (suv run 山道) 所寫
🙂樓上你照本宣科念判決文當然認為如此。審判過程違反程序正義勿視而不見,過程充滿瑕疵,結果難令人心服口服。
一個當過8年的總統,不是犯了外患內亂罪,關6年行了、可以了。
以這次保外就醫,法務部以塞車為由延後審查難道你也相信這種鳥理由?

51樓建議先看一下
如果無法使用電子檔,用郵寄的方式會不會比較符合公平正義😇
前往討論:>馬英九釋放陳水扁吧 不要在凌遲迫害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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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03 06:5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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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6134 IP 189.219.*.*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轉貼呂秋遠FB
https://www.facebook.com/chetbaker1010/posts/331109000408784
2014年12月3日 23:48
選舉結束後,我本來想暫時不評論政治。因為我向來秉持「政治過量,有礙健康」的觀點,我們應該關心政治,但是不需要沈迷於論戰。。不過有「本來」就會有「但是」,而且「但是」一定比「本來」重要。但是,已經有十幾個朋友希望我對於阿扁的事件評論,所以我「勇敢的」嘗試分析自己的觀點,提供參考。

為什麼我要說「勇敢的」?阿扁,是我最不願意碰觸的爭議人物,因為他包含了我太多政治上的愛恨。他是第一個民進黨籍的總統(2000-2008),卻也是第一個涉嫌貪污治罪條例被判刑確定有罪的總統。我曾經對他充滿期望,卻也對他充滿失望。國民黨最愛拿他來救援施政失敗,所以他有救援投手神的稱號,外號「扁維拉」(洋基的救援神名字是李維拉)。政府只要哪裡做不好,就是「前朝阿扁遺毒的緣故」。根據台中榮總的醫療報告,他現在的身體精神狀況極為不好,但是法務部不准許他保外就醫,而是把他關在培德監獄,或者我們這麼說,慈禧太后把光緒皇帝幽禁在孤獨的瀛台中。

阿扁在卸任後,司法案件如雪片般飛來,目前為止,無罪的部分有辜仲諒政治獻金案、機密外交款項案。特偵組查無實證簽結的部分,有帛琉洗錢案(2014年8月6日,特偵組簽結)、侵佔機密公文案(2014年8月28日,特偵組簽結)。審理中尚未定讞的部分,有國務機要費案、國泰併世華案、教唆偽證案、侵佔公文案。

但是,判決確定的部分,有陳敏薰行賄案(2010年11月11日,8年)、以及龍潭購地案(2010年11月11日,11年)、龍潭購地案洗錢部分(2012年7月26日,2年)、元大併復華案(2012年12月20日,10年),目前法院定阿扁的執行刑是20年(上面有罪的部分加起來是31年,但執行20年)。

換句話說,目前與阿扁有關的案件,四件有罪,四件還沒確定,二件無罪、二件簽結(意思也是無罪)。所以說,為什麼「阿扁沒罪還要關」,這是不正確的說法。阿扁一共被判了四件刑案確定,而且總共要關上20年(假釋是另外一回事)。判決是否合理?我等等會談談自己的意見,但是判決有罪確定,卻是事實。

簡單來說,判決有罪的根據,大致上都是有人要求官、合併金控、賣地給政府,卻去找阿扁或阿珍,而他們收錢以後,當事人得償所願,所以判刑。舉例來說,陳敏薰想要當大華證券董事長,所以去找阿扁處理,後來只能讓她擔任101大樓董事長;元大與復華要合併,也去找阿扁,最後法院認為總統有收錢辦事;辜家要賣土地給竹科,還是去找阿扁,最後法院認定扁家也有收賄,所以判刑確定。

這些訴訟都有一個共同的關鍵點,也就是陳總統的角色是什麼?究竟是「法定職權說」,還是「實質影響力說」。前者的意思是,總統只能有憲法上賦予總統的職權,例如接見外賓、頒發徽章、任命行政院長等等,法定職權內,無法影響有決定權的政務官;後者的意思是,總統除了上述的權力外,因為有人事權等等,實質影響力其實很大,可以影響有決定權的政務官。這兩者的差別就是,陳敏薰給阿扁錢要官,法定職權說認為,根本就是政治獻金,她給錯人了,阿扁不負責大華證券的人事,應該是財政部長負責的,所以阿扁即使收錢,也沒有關係。另一種說法則認為,財政部長當然是聽阿扁的,因為阿扁對於部長的任命有實質影響力,所以有對價關係,成立收賄。

最高法院對於這一系列的案件判定標準,採取實質影響力說,判處阿扁有罪。但是在林益世收賄的案件裡,台北地方法院的法官卻採取法定職權說,也就是林益世擔任立法委員或是行政院秘書長,並沒有任命中鋼董事長或影響中鋼董事長的法定權力,因此林益世即使收錢,也不是收賄,僅判處七年有期徒刑。所謂「黨證無敵」的說法,就從這時候開始流傳。

說實在話,我個人比較傾向於「區分說」,也就是某些政務官我會認為是「實質影響力說」,但某些政務官或事務官,我可能會認為是「法定職權說」。以阿扁或林益世為例,用法定職權說來判定,我比較不能接受,因為如果我是政務官,總統交辦,我當然照辦,他是我最大的老闆,我才不會去管行政院或是財政部怎麼說,總統最大。林益世當時炙手可熱,大家都知道是南台灣第二號人物,馬英九欽定的青年團長、行政院秘書長,我要是中鋼的人,當然也會聽從林益世的「建議」。

但是,林益世的案件,如果一味要罵法官判決不公,跟阿扁標準為何不同,會有個小問題。也就是中鋼從「表面上」來看,是個早已民營化的公司。行政院秘書長,怎麼影響一間民營化公司?

這麼說好了,好比我現在要買五月天演唱會的票,但是買不到,所以我請林益世去幫我跟經紀公司「喬一下」,然後我付給林益世一筆錢,這時候林益世算不算收賄?問題就來了,經紀公司怕不怕(或愛不愛?)林益世?要不要給林益世面子?林益世真的給我票,可能是因為經紀公司想簽他當演員,可能是因為他是立委,可能是因為他是馬英九的愛將,可能是希望他將來當文化部長的時候可以支持五月天。

誰知道經紀公司給林益世面子,真正的動機究竟是什麼?

當然,我認為「跟中鋼要生意」,與「跟五月天買票」,還是有程度上的不同,中鋼其實官方色彩還是很重,也會看政府面子。所以我認為,林益世如果是幫我拿五月天演唱會的票,可能要採法定職權說,但是拿中鋼的生意,可能就是實質影響力說。這一點我跟台北地方法院的法官看法不一樣。

阿扁的案子,與林益世的案子不同的地方就在這裡,阿扁對於財政部、金管會、內政部、竹科管理局,究竟有沒有影響力?我們應該採取法定職權說?還是應該採取實質影響力說?我個人之所以比較傾向「實質影響力說」的原因在於,總統對於這些部長們,當然會有影響力,如果以阿扁只有憲法上的權力,來認定阿扁不可能影響部長的合併金融機構決定或是人事任命案,所以收錢不算收賄,我覺得說不過去。

所以,到目前為止,我認為阿扁確實有收賄,判刑有罪確定,我也沒有太大的意見,但是我堅決認為,阿扁現在應該保外就醫。首先,阿扁的身體狀況確實不佳,而且又有嚴重的憂鬱症,有家人陪伴肯定比較好。況且保外就醫的時間根本不列入刑期計算,法務部究竟在擔心什麼?法務部對於阿扁的身體狀況,一直沒辦法提出有公信力的說法,而放任政治仇恨不斷的衍生,不談藍綠和解,只談人道考量,有必要這麼對付一個已經沒有政治力量的人嗎?

不要再說阿扁無罪了。司法上我已經表達我的意見。至於政治上?我只能說,如果將他與阿輝伯老總統相較,實在是讓我無言以對。我認為,無論是採取法定職權說,或是實質影響力說,他都不應該收這些錢,並且讓這些款項在海外流轉。他辜負了差一點可以成為真正台灣之子的機會,如果不是馬英九這個台獨的強大催生者,台灣主體性的發展,或許會倒退更多年。

他,至今都讓我愛恨交織,這是我最後對他的評論,我只能點到這裡了。
https://www.facebook.com/chetbaker1010?fref=nf
2014年12月4日 1:45
有朋友想談扁案的程序正義,我就勉為其難就我個人淺薄的概念分析看看。我還是認為,以我這種被認為深綠的律師來談扁案,實在自討苦吃,反正藍的會說「連這麼綠的都說阿扁有罪!阿扁果然該死」;綠的則會說,「這個人果然不是個正義的律師」但是太多人問我,我也覺得很煩,還是把我個人的認知談一下。

程序上,大概有幾個重要的瑕疵被認為有問題,包括筆錄被嚴重竄改、沒錄音光碟比對、審理中途更換法官、辜仲諒作偽證,承認其實並沒有行賄、辦綠不辦藍、為什麼可以無限期羈押等等。

如果還有其他部分,請提醒我。

第一,關於筆錄被竄改,以及沒有錄音光碟比對,確實是很嚴重的瑕疵。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偵訊開始就要全程錄影錄音,否則偵訊中的筆錄有極大可能會沒有證據能力,不得做為參考。然而,在實務上有可能會被「治癒」。所謂的「治癒」,就是一旦移送到法院審理,即便偵查中的證詞或自白沒有證據能力,一旦到了法院,交給法官審理,重新問過一次以後,就會被治癒。一審加二審加上三審,所有的筆錄如果有問題,都會在庭上針對證據能力的部分討論,所以如果爭辯筆錄竄改這件事,我們可以批評特偵組很糟糕,違反刑事訴訟法。但是到了法院以後,這些問題都會在程序上重新檢驗一次,檢辯雙方也會表示意見,可以排除的,理論上法官都會排除;但是如果重新問過一遍,就會被治癒,認為沒有問題。

第二,關於審理中突然更換法官,也引起很大的程序正義爭議。關於這點,阿扁提出釋憲,而大法官會議665號則做出決議。他們認為,北院這個裁定,並不是更換法官,而是後案併前案,依據則是內部的分案規則,並沒有違憲。倘若前後案法官協商不成,後案法官主動簽請併案,也是沒有違憲的問題。換言之,如果以這一點作為違反程序正義的考量,大法官會議已經做出最後決定,恐怕也不容易拿來作為爭議點。

第三,關於辜仲諒承認偽證的問題,特偵組雖然簽結,但是我不相信特偵組。我相信的是其他證人的筆錄,以及阿扁與阿珍的自白。如果這些人在法庭上已經作證,確定確實有收到辜仲諒的「政治獻金」,縱然辜仲諒說沒有,那麼誰真誰假,還真的很難論定。何況,縱然把辜仲諒的「獻金」忽略,那麼內政部的南港案、陳敏薰的101案等等其他案件,又如何解釋?就算這案件認為無收取金錢的事實,其他案件究竟有沒有收?如果有收,那又該如何解釋?恐怕不是程序正義能解釋的。但是,這確實是個謎團沒有錯,兩邊可能都各自有依據。

第四是雙重標準的問題。我向來認為,個案討論就好,不需要討論「別人違法不去抓。為什麼只抓我?」我們應該討論自己有沒有違法,而不是去討論別人該不該抓。所以,某些時候司法確實有多重標準,特別是檢察體系,畢竟還是隸屬於行政機關,問題可能會比較大。林益世的案件,我已經表達過意見,至於他為什麼還可以出來趴趴走?我想那是因為阿扁涉案太多,至於這是不是真正原因,可能要問承審法官,這部分在665號解釋也有談,我就不再贅述。但是總之,現在阿扁已經判決有罪確定,他現在不是無限期羈押,而是在監執行中,並沒有違憲的問題就是了。

我盡力把我瞭解的狀況釐清,但是請不要對我加註任何標籤或是人身攻擊。我始終認為,如果他有收錢放到自己帳戶內,其實就有諸多可以討論的空間了,加上與財團掛勾不清,政治上,我個人是不認同的。至於司法上,我認為程序上在一開始確實有很大的問題,也應該探討。程序優先於實質,我是肯定的,但是這些程序上的瑕疵,不會讓我覺得阿扁應該無罪。

最後,我贊成阿扁保外就醫,就這樣。
https://www.facebook.com/permalink.php?story_fbid=827090877332382&id=100000944336615
2014年12月4日 14:21
我可以找出一百個理由,認為審理程序不公平,對價關係不明確、有些人事後說沒送錢、究竟有沒有違背職務等等,講扁案的不公不義之處,這太容易了。問題是,事實擺在眼前,這些阿扁有罪的案件,每個案件至少都經過十一個法官,開過無數的庭、傳喚許多的證人、調閱相當多的證物文件,請問,這些人都是馬囧的人馬?文件都是假的?金流都不存在?大法官會議是不公正的?

好吧,那就為了阿扁,來場革命好了。反正我們已經不再信任司法體系。把馬囧關進土城、請龍五把阿義槍斃、把樺妃推入地獄!

不要去講什麼實質影響力說是最高法院專門對付阿扁的這種話,也不要管什麼說不說的,我們就這樣來問問大家,阿扁或扁嫂有沒有收錢?為什麼要跟財團收錢?為什麼家裡與保險箱這麼多錢?為什麼要轉出國外?為什麼要答應人家喬事情?

各位試想一種情況,你是國科會的某局長,可以決定要不要購買某私人企業的土地。阿扁突然降臨,跟你說,要你同意買這塊土地,細節你自己處理。你會不會同意?

當然,很多秉公處理的人不見得會同意,或許會婉轉的跟總統講,不好意思,我覺得這要依法辦理。但是會不會有人就這麼想,反正技巧好一點,不一定會被抓,而總統會對我印象很好,哪天說不定就升官,而且當中還可以拿三千萬元,心一橫就這麼幹了,而國庫損失幾十億?

我的意思就是,貪污治罪條例原本對於對價關係,就沒有所謂的法定職權說這種講法,也沒有實質影響力說這種說法,一切就是看事實認定而已。簡單的事實就是,有人付錢,有人收錢,有人去關說,接著案子就成功,難道我們要說,等等,這個收錢的人跟主管的人不一樣,他不負責這個案件,所以收錢無罪?

我們應該看的,難道不是這個收錢的人,對於主管的人有沒有影響力?如果有,可能就會是收賄,如果沒有,可能就會是詐欺。哪裡來這麼多咬文嚼字,探討依照無罪推定原則,應該採取嚴格的法定職權說?

好的,如果採取法定職權說,那麼總統會被認定收賄,大概只有毛治國為了當院長,付給馬英九一億元,所以馬囧才會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的收賄罪。或者是某人為了拿到一等卿雲大綬勳章,付給馬英九一千萬元,馬囧才會有罪。

問題是,這樣符合現實嗎?他是總統,不是科長耶!如果是科長去關說另一個科長,我或許可以同意法定職權說,可是如果是總統對部長、局長,在現行的體制下,為什麼是法定職權說?

最重要的是,為什麼要收錢?為什麼要財團提著錢到官邸談事情?這些難道都是為台灣?不是貪污?或者說,在無罪推定的原則下,我們應該細細推敲法條,縱然這樣沒道德,因為總統職權不負責買地、喬人事,所以收錢也無罪?

或許是我的法學素養極差,我不相信這樣的事情。

至於程序正義的問題,我已經說過,偵查階段的不正義,在審理階段會被治癒,目前法院體系的實務運作就是如此。就像是即便被告在偵查階段被毆打才招認,如果到法院講一樣的話,還是會有罪,這是一樣的道理。程序當然先行,但是這些程序上的瑕疵,到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歷經至少十一位法官的審理後,已經被治癒,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也就是如此。

我支持阿扁保外就醫,是基於人權考量。可是如果要我支持無罪見解,我會想到如果任何政治人物,在現在的狀況下,收錢去喬人事、處理銀行合併、搞雙子星、美河市,我是不是都應該裝作沒看見,只要這些事情不是他的職權範圍,收錢也無所謂。

這些種種,我還是不能接受耶!

言僅於此,我不會再評論這件事情了,也請不要對我做人身攻擊。對我而言,談扁案很痛苦,因為他曾經是我政治上的希望,我也曾經非常愛他。
前往討論:>馬英九釋放陳水扁吧 不要在凌遲迫害他了~~~


spirits(spirits)

2015/01/02 09:55:46

發文

#5625697 IP 189.219.*.*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阿扁是有罪的,只是他把收賄的錢全稱叫政治獻金(避刑責)
但行賄人和下屬都承認了,只有阿扁不認,法官當然在人證、物證俱全下依法判決
有人行賄,有人收錢,有人去關說,這案子就成了

下面這網站說明的很詳細,扁珍有六個案件三審定讞
http://blog.udn.com/ying6100/17836051
以上案件合併執行刑期:陳水扁有期徒刑20年、併科罰金2億5千萬元;吳淑珍有期徒刑20年、併科罰金2億元。所有貪污金額6億181萬元沒收


重大偵結起訴案件
http://www.tps.moj.gov.tw/ct.asp?xItem=221224&CtNode=30091&mp=002

前往討論:>馬英九釋放陳水扁吧 不要在凌遲迫害他了~~~


spirits(spirits)

2014/12/26 10:15:43

發文

#5619691 IP 189.219.*.*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mmppeegg (帥竣168) 所寫
既然他退選了,我們該關注的應該是如何有效的控制性犯罪成癮者再犯行的機率?

由過往的經驗來看,治療不見得有效😇

好吧我承認我太認真,可能是因為PTT有受害女性上來發聲的關係😇

就醫都不見得有辦法,如果他還不就醫.....
基本上他和公職無緣了
前往討論:陳為廷宣布投入苗栗縣立委補選


spirits(spirits)

2014/12/26 10:10:26

發文

#5619674 IP 189.219.*.*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frankct (沙沙亞) 所寫
回應 mmppeegg (帥竣168) 所寫
回應 qwerty0419 (我是新人) 所寫
好色可以
但不可以低級無恥沒道德😇

色是男人本性,但因為色而逾越了道德界線,個人認為有兩種可能:

1. 這個人教育程度很差
2. 這個人有精神方面疾病


3.反體制..

如果您是指人格違常的話,請跳回第二選項
前往討論:陳為廷宣布投入苗栗縣立委補選


spirits(spirits)

2014/07/05 00:47:33

發文

#5447506 IP 189.219.*.*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frankct (沙沙亞) 所寫
回應 spirits (spirits) 所寫
裡面也有人提到外國的貨車、貨輪(船)換油哩程,應該也是超乎大家的想像
以前的SG、SH等級,外國都可以一萬或一萬五千英哩再換
現在都SM、SN等級,真的沒理由五千公里就換油


單指這個就好了
輪船等貨船是沒有再換油的..
不過船上有華油淨油機.及添加藥劑..

您每天使用的車上有嗎??

您說的沒錯,所以小弟的重點是化驗報告
01的討論串也有說明,就算有淨油機及添加藥劑,但還是以報告為準
要有數據和資料,總不能老是靠感覺吧

如XX神油,使用的網友就說三千KM就不行了,根本撐不到五千KM
用在機車,還有人說三百、五百KM就不行了,五百公里換油
您覺得他們的依據是什麼?

為了不再各說各話,才會有人拿機油去化驗
前往討論:5000公里換機油? 一個騙了大家數十年的謊話


spirits(spirits)

2014/07/04 00:47:45

發文

#5446130 IP 189.219.*.*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為什麼這類的問題還一直在討論呀?
坤宇大說的是正解,不這樣說車廠賺什麼?

只有台灣在汽車五千,機車一千公里保養
除非你每天在拉轉開nurburgring,五千換OK
最少一年(半年)換一次油也是廠商的話術

有位騎老舊空冷的HONDA 400CC機車,兩年騎4000公里沒換油並把油拿去化驗
化驗報告還叫他再騎幾千公里再拿來化驗,以判定是否需要換油
拿化驗報告的數據和資料來討論才有意義吧

裡面也有人提到外國的貨車、貨輪(船)換油哩程,應該也是超乎大家的想像
以前的SG、SH等級,外國都可以一萬或一萬五千英哩再換
現在都SM、SN等級,真的沒理由五千公里就換油

更新:國外機油發展現況及趨勢討論,飛踢台灣神油的假象及技倆~~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1531009&p=1
(Part II)國外機油發展現況及趨勢,台灣用油現象及保養觀念的差異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3018447
前往討論:5000公里換機油? 一個騙了大家數十年的謊話


spirits(spirits)

2014/05/31 06: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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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9264 IP 189.219.*.*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ethen1 (Lucifer) 所寫
回應 rolkilos (小光) 所寫
回應 spirits (spirits) 所寫
回應 ethen1 (Lucifer) 所寫
回應 cckuo0218 (當兵的我) 所寫
我是贊成都更的,台北40年以上的公寓比比皆是,如果王家沒上報的話以前是一坪換二坪
,你的房子一間中古變二間全新有什麻不好呢?😩
台灣地震多,政府推都更的用意本來就是把一些危樓拆拆掉蓋新的,現在...............😌😌😌


我家就是近五十年老房子
也是在談都更, 都開了六年了, 開了二十次會了, 還談不隴

以前要2/3同意,現在要90%
一貪還有一貪貪呀
沒有90%的同意書,大家就耗著😞


這是歷史共業啊。

如果在以前就有法令規定公寓大樓在需要重建時,住戶可以表決強制執行,現在就會少了很多麻煩事。


哈! 釘子戶好幾家, 我就是其中之一
四樓的有蓋頂樓違建(雖然已經就地合法)
但過去幾十年來, 我們住戶沒人上去過頂樓
現在要都更改建了, 四樓拿權狀出來說樓上的違建也要分權狀的1/3
我不同意, 大家都不要玩了

您不算釘子戶吧,只是要求合理而已
前往討論:>(轉貼)文林苑爭議劃休止符 王家與樂揚和解


spirits(spirits)

2014/05/31 06: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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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9263 IP 189.219.*.*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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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cckuo0218 (當兵的我) 所寫
我是贊成都更的,台北40年以上的公寓比比皆是,如果王家沒上報的話以前是一坪換二坪
,你的房子一間中古變二間全新有什麻不好呢?😩
台灣地震多,政府推都更的用意本來就是把一些危樓拆拆掉蓋新的,現在...............😌😌😌


我家就是近五十年老房子
也是在談都更, 都開了六年了, 開了二十次會了, 還談不隴

以前要2/3同意,現在要90%
一貪還有一貪貪呀
沒有90%的同意書,大家就耗著😞


這是歷史共業啊。

如果在以前就有法令規定公寓大樓在需要重建時,住戶可以表決強制執行,現在就會少了很多麻煩事。

這就是都更條例第36條存在原因呀
釘子戶如果都可多拿X0%,或樓層換成店面和頂樓
誰會想先簽同意書?


應該是第22條....
剛剛看了一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還真的有規定😲 不過賣公寓大樓的建商、仲介應該都不會提這件事吧。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0321&Itemid=57
都更條例第22條是實施者擬定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時的門檻

第二十二條 實施者擬定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時,其屬依第十條規定申請獲准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除依第七條劃定之都市更新地區,應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二分之一,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外,應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五分之三,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三分之二之同意;其屬依第十一條規定申請獲准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應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三分之二,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四分之三之同意。但其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面積均超過五分之四同意者,其所有權人數不予計算。
前項人數與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比例之計算,準用第十二條之規定。

各級主管機關對第一項同意比例之審核,除有民法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二條規定情事或雙方合意撤銷者外,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公開展覽期滿時為準。所有權人不同意公開展覽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者,得於公開展覽期滿前,撤銷其同意。但出具同意書與報核時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義務相同者,不在此限。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0472&Itemid=100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三、十四條就把都更獨立出來了

第十三條 公寓大廈之重建,應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基地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或典權人之同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配合都市更新計畫而實施重建者。

二、嚴重毀損、傾頹或朽壞,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

三、因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肇致危害公共安全者。

第十四條 公寓大廈有前條第二款或第三款所定情形之一,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重建時,區分所有權人不同意決議又不出讓區分所有權或同意後不依決議履行其義務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前項之受讓人視為同意重建。

重建之建造執照之申請,其名義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
當所有都更條件都滿足了,而不同意的少數就只能用都更條例第三十六條
王家就是這條法規被拆除

第三十六條 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由實施者公告之,並通知其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三十日內自行拆除或遷移;屆期不拆除或遷移者,實施者得予代為或請求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代為拆除或遷移之義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訂定期限辦理強制拆除或遷移,期限以六個月為限。其因情形特殊有正當理由者,得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延長六個月,並以二次為限。但應拆除或遷移之土地改良物為政府代管或法院強制執行者,實施者應於拆除或遷移前,通知代管機關或執行法院為必要之處理。
前項因權利變換而拆除或遷移之土地改良物,應補償其價值或建築物之殘餘價值,其補償金額由實施者查定之,代為拆除或遷移費用在應領補償金額內扣回;對補償金額有異議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


文林苑主角王耀德自剖棄守心路
http://www.businessweekly.com.tw/KWebArticle.aspx?ID=54012&pnumber=1
前往討論:>(轉貼)文林苑爭議劃休止符 王家與樂揚和解


spirits(spirits)

2014/05/30 06:07:58

發文

#5408161 IP 189.219.*.*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s9651264 (苟庵菊) 所寫
回應 spirits (spirits) 所寫
回應 ethen1 (Lucifer) 所寫
回應 cckuo0218 (當兵的我) 所寫
我是贊成都更的,台北40年以上的公寓比比皆是,如果王家沒上報的話以前是一坪換二坪
,你的房子一間中古變二間全新有什麻不好呢?😩
台灣地震多,政府推都更的用意本來就是把一些危樓拆拆掉蓋新的,現在...............😌😌😌


我家就是近五十年老房子
也是在談都更, 都開了六年了, 開了二十次會了, 還談不隴

以前要2/3同意,現在要90%
一貪還有一貪貪呀
沒有90%的同意書,大家就耗著😞


>問題的根源在無能的貪官及奸商😌

就文林苑事件來說,大家討論的都是法規條文
建商是住戶自己找的,也換過建商,最後再送件至都更處審理
前往討論:>(轉貼)文林苑爭議劃休止符 王家與樂揚和解


spirits(spirits)

2014/05/30 05:55:28

發文

#5408160 IP 189.219.*.*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rolkilos (小光) 所寫
回應 spirits (spirits) 所寫
回應 ethen1 (Lucifer) 所寫
回應 cckuo0218 (當兵的我) 所寫
我是贊成都更的,台北40年以上的公寓比比皆是,如果王家沒上報的話以前是一坪換二坪
,你的房子一間中古變二間全新有什麻不好呢?😩
台灣地震多,政府推都更的用意本來就是把一些危樓拆拆掉蓋新的,現在...............😌😌😌


我家就是近五十年老房子
也是在談都更, 都開了六年了, 開了二十次會了, 還談不隴

以前要2/3同意,現在要90%
一貪還有一貪貪呀
沒有90%的同意書,大家就耗著😞


這是歷史共業啊。

如果在以前就有法令規定公寓大樓在需要重建時,住戶可以表決強制執行,現在就會少了很多麻煩事。

這就是都更條例第36條存在原因呀
釘子戶如果都可多拿X0%,或樓層換成店面和頂樓
誰會想先簽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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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irits(spirits)

2014/05/29 05:4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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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6695 IP 189.219.*.*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ethen1 (Lucifer) 所寫
回應 cckuo0218 (當兵的我) 所寫
我是贊成都更的,台北40年以上的公寓比比皆是,如果王家沒上報的話以前是一坪換二坪
,你的房子一間中古變二間全新有什麻不好呢?😩
台灣地震多,政府推都更的用意本來就是把一些危樓拆拆掉蓋新的,現在...............😌😌😌


我家就是近五十年老房子
也是在談都更, 都開了六年了, 開了二十次會了, 還談不隴

以前要2/3同意,現在要90%
一貪還有一貪貪呀
沒有90%的同意書,大家就耗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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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irits(spirits)

2014/05/29 05:44:01

發文

#5406694 IP 189.219.*.*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rolkilos (小光) 所寫
誰賺錢都無所謂。

我比較在意,都市更新條例到底更新了沒....

變的更難都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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