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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法規定在簽"任何契約" <---這代表任何買賣契約都算在內. 下訂單的就是一種買賣契約!!並無不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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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 我的朋友日前也是有這樣狀況(福特),業務也是藉口一推理由,推拖時間,也是在第三天才拿到錢. 你這樣的狀況連消保官都沒用,我想你可以找縣議員來幫你解決,再不行就鬧到上新聞版面,我想他們就會很快的 把錢退給妳了,因為訂車付訂金,都有三天可以無條件退款,你不是把車買了回來後,要求退車,他們也只是拿了訂 金21000,那也不夠他們去辦一台車子下來,必須還要在一筆金額,他們才會去調新車和掛牌,所以他們沒有任何理由 不還你,因為21000他們也不會去幫你辦車子,決對還要再一筆錢給他們,因為我4月才買一台車,所以我知道他們流 程大概怎麼樣.你可以試試找民意代表,因為這樣他們也可以露露臉,提高知名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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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向該車商總公司反應,應可獲得退還全額訂金, 原因如下 1.合約尚未超過三天審閱期. 2.實際車子也尚未進入整備或配件裝設(指定進口的車不在此限,會有進口相關費用問題). 3.該所沒有任何可證明您實際上己超過三天審閱期的證據. 審閱簽名日期若跟訂車為同一日,基本上就已違反消保法了. 4.訂車條款不論有任何規定,皆不能與消保法相抵觸 建議先行向總公司反應尋求解決, 若真的無法得到全額退款, 就尋司法或媒體途徑解決. ----------------------------------------------------------------------------------------- 參考資料如下:(汽車買賣審閱期為三日)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之一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其意義說明如下: (一)應給予消費者合理審閱期間: 消費者於訂立定型化契約前,可要求企業經營者提供合理的契約審閱期間,以供消費者就定型化契約條款為足夠之思慮,進而決定締約與否。唯如此方能適切符合契約自由之精神,並實現實質之契約正義。 (二)合理審閱之期間: 定型化契約合理審閱期間之長短,應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的重要性、涉及事項多寡與複雜程度等事項,就實際需要情形予以個案決定,以保彈性。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亦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作為該行業統一遵行之依據。 (三)違反合理期間之效力: 企業經營者如違反有關合理審閱期間之規定者,由於影響消費者無法就定型化契約條款為足夠思慮之機會,對消費者恐為不利,故明定該條款原則上不構成契約的內容,以保障消費權益。但消費者認為可以接受時,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編印之「消費者保護法問答資料」) 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依照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消費者得選擇下列一種方式或同時辦理,以尋求妥適的解決: (一)行政方式解決 1.申訴: (1)第一次申訴: 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分中心申訴。 (2)第二次申訴: 消費者在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分中心申訴後,如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所在地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2.調解: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消費者依第四十三條規定申訴未能獲得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說明如下: (1)僅消費者有權申請調解: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僅消費者可以申請調解,企業經營者不得申請調解。 (2)須為消費爭議案件: 即以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因商品或服務所生的爭議為限。 (3)須先經申訴程序: 消費者只經過下列任一申訴程序,認為未獲妥適處理時,均得申請調解。 1.消費者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分中心申訴,而未獲妥適處理者。 2.消費者於上述申訴未獲妥適處理後,向消費者保護官申訴,亦未獲妥適處理者。 (4)須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行使職權有其轄區範圍,原則上不得越區行使職權,故應向所屬轄區的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編印之「消費者保護法問答資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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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大當天是否跟母親去訂車?同時也做了交保的動作?比如您母親已經簽名當保人? 否則怎會隔天銀行就有電話確認的動作呢?這因該是他們已經送件出去才會有的動作! 單純的訂車而且先付訂金!三天審閱期主要是給顧客思考時間及業務處理文件的緩衝空間! 大大是否不止單純訂車而是與伯母簽名對保完成購車手續了阿?這是小弟推測而已!大大請多描述一點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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