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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romel(jeromel)

2007/04/01 12:36:18

發文

#249823 IP 189.229.*.*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完全同意!!


另外,目前對超車道車速的定義太模糊,所謂的最高速限行駛,根本無法做到。車子的速表有10%的變異,測速器本身也有精度的問題,量測員(警察)本身也有量測誤差,若不定義出一個範圍,實在不合理。應該直接在高速公路超車道上方擺個最高最低速線的標示,如最高110最低90的標示,這樣警察、駕駛也才有遵從的依據。

不只速限的問題,時機的判斷也是非常的模糊,例如:
佔用內側車道.......到底什麼叫做佔用內側車道?佔用10秒算不算,那30秒算不算?
超車.....超旁邊的車叫超車,超前方20公尺的車叫超車,那超前方50公尺、100公尺的車算不算超車
並行會阻礙整個車流的順暢度,那比旁車快3km/hr算不算並行?那快5km/hr、快10km/hr、快15km/hr、快20km/hr那個才不算並行呢?
車流量不大的時候要讓出超車道,那怎樣才叫車流量大呢?每分鐘通過50輛、100輛、500輛?還是平均車速70以下?那72算車流量小囉?

這些東西若不給個明確的定義和作法,任憑駕駛、警察、法官自由心證只會造成更大的混亂。
與其定義這些模稜兩可的東西,倒不如將內側車道給定一個不同的速限標準,把一切問題簡化成有無超速就好了。


回應 f90845 (浮雲) 所寫
條例明文規定:高速公路內線車道為超車車道,慢速車及大型車必須行駛外線車道,小型車如欲行駛內線車道,必須以該路段最高速限行駛,違者將處以罰款....

中山高最高速限100,二高最高速限110,8~10公里的彈性空間,所以根據條文,105佔據內線道,不能開罰單.........

條文的內容清清楚楚:內線車道並不只是超車車道,還是最高速限行駛車道,如果內線車道只是超車車道,高速公路照樣會打結.......而且更危險......

慢速烏龜車佔據內線道固然有錯,但也不要把超速超車給合理化....


前往討論:內側車道該怎麼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