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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申訴我想是不可能 第一同車道超車就站不住腳了 況且這路段沒有機慢車優先的規劃 也就是說那輛機車可行駛於右側(慢車道) 而樓主卻直接卡過去,並沒有以變換車道的方式超車 台灣很多汽車駕駛人圖方便成習慣 造成內側車道(快車道)使用者的困擾,也造成許多騎士的危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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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我很同情你的遭遇 這個罰單很明顯有點刁 但是我認為開單內容與事實還是有相符的 因為當你為了閃躲機車~稍微切到內線道未打方向燈 (第一次外側車道切到內車道未打方向燈違規) 從稍微切到內車道變換到外車道 (第二次違規從內線車道切到外線道未打方向燈違規) 所以我才認為這個開的有如前面大大講的~有點刁 不當變換車道應該不是600~是900吧(我被開過=.=) 被開都被開了~當下你也未據理力爭~而且都繳完了 就當財去人安樂吧~沒必要為了這900搞壞自己接下來的情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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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的事實已經很明確了,你替他解釋這麼多就是有人聽不懂,如果真的認為自己受委屈大可去申訴,更瀟灑一點就不鳥罰單,保證事情越來越大條. 只要被開罰單每個人都不爽,但不爽完了應該心平氣和的看待此事,真的自己沒錯嗎...,真的適用"避免發生緊急為難"嗎,趕快去把罰單繳一繳啦,下次注意就好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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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既非"緊急"亦非"閃"躲機車以致來不及打方向燈(機車早就在前方可見範圍-就算是閃躲也有充裕時間打方向燈). 很單純的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違規被版大搞的那麼複雜 還說執法人員瀆職栽贓到處貼文 而警察舉發違規需要照相錄影舉證與否自有規定(版主已有自行錄影舉證了) 而四線道之路邊攔檢自應以外側車道為主 若驟然攔停兩部內側車道的車輛易滋車禍(警方勤前教育及攔檢規定都有詳細規定) 不論警方是否過於嚴苛 以法論法警方依規取締法條清楚何錯之有? 若這樣解釋還不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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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我很同情你..但... 建議還是把"瀆職和栽贓"字眼更改掉 以免為了600元的小錢惹來官司 更得不償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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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在四線道上的路邊攔檢若內側車道有兩台車行駛若硬要把第一部攔下來會有何後果嗎? 若可以逕行舉發他在路邊的交通攔檢算甚麼勤務? 你認為警察一人可以厲害到一邊抄一台內側車道的車牌號碼一邊注意外側車道的車指揮路邊停車? 48條1項1款已很清楚的講到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 你也未否認你違規下次注意一些不就好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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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我和警政、監理及交通裁決機關抗辯的歷來經驗 1.要提出證據和主張 2.立場堅定,但錯詞要尊重、委婉 該些機關也是人,會兼具情理法來衡量裁決事件 情緒用語或強烈措辭只會讓雙方落入零和衝突 對當事人反而越不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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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 那是叫變換車道 不論你是否有完整的開到內側車道裡 有不少車子左右任意變換車道也不見得是整個車子完全開進其他車道才變換回來原車道的 其目的為防止其他車道後車與變換車道之車輛發生事故 所以一定要先開方向燈 你不事先開方向燈跨越車道線換道是有一定的危險程度的 如果你認為你對可以申訴 地方申訴不過可以申訴到中央 到時你就知道誰對誰錯了. 去查一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吧 po給你看 第四十八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 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 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你提到另一台自小客變換車道到內側車道警察為何不抓 這很好解釋 第一,警力一人時交通稽查不可能一次攔檢兩台違規車輛 第二.那台自小客是行駛於內側車道,站在外側車道旁路邊的警方在技術上和距離上如何能立刻將它攔停?當然選擇去攔檢開在外側車道的你了. 明白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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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氣是不好 執法真嚴格 但依規告發 何瀆職之有 從何栽贓起 小心紅單外 加妨害名譽 (版大重複發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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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伯伯搶錢搶瘋了.......5號回家行經彰鹿路.被警察伯伯攔下..行照駕照.心想我又沒闖紅燈也沒超速...便回了句"按怎" 你從內側車道變換至外側車道未打方向燈.我都有看到..我說我一直開在外側..何來內側轉外側..伯伯又說"我都有看到".600塊而已到超商繳就可以啦.一陣爭執後無奈被迫簽名.(紅單為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內"往"外"). ..回家細閱畫面45秒為閃躲一部機車有稍偏內側(離攔檢處大概4~500公尺)..可能他被我前方車輛擋住誤判我"內側"轉"外側".且在影片40~50秒處前方一台自小客明顯外側切內側車道未打方向燈.是怎樣!有選擇性遠視嗎?....這年頭的伯伯素質越來越..缺業績拿著紅單簿就上路..也不準備個DV或攜伴(二位以上)..車上還是要有行車記錄器方可自保....附上紅單及行車計錄器.後論--11/13已向監理單位申訴..單一員警定點執勤且又無舉證器材.開立罰單與違規事實不符(斷章取義).一句我都有看到令人觀感不佳.有栽贓之嫌...我前方自小客明顯違規在先.(時間地理位置確切)卻不舉發.柿子挑軟的吃.有瀆職之疑..聲明:我有無違規尚待考議.若有違規也請重開違規罰則.若是你們遇到...你吞的下去嗎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V-ksNwYiz5M&feature=player_detailpag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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