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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7 1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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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 (6/18) 日國內部分媒體揭露,電動機車龍頭品牌 Gogoro 睿能涉嫌使用中國製馬達關鍵零件,並透過「洗產地」方式,領用經濟部為提升電動機車產業發展的補助款,並提到涉及車款為定位入門的 Gogoro Viva 車系,疑似詐領的補助款達新臺幣 6 億元,調查局已約談 2 位已離職的前 Gogoro 睿能高階主管。至截稿前,Gogoro 睿能尚未針對「洗產地」、疑似詐領補助款的事件進行回應,若後續提供相關事件說明,U-CAR 將持續為讀者追蹤報導。
國內知名媒體踢爆,Gogoro 睿能為降低旗下 Gogoro Viva 車系生產成本,疑似向廣達中國上海工廠下單購買馬達控制器,後續透過國內協力廠商意力創電機科技公司組裝的方式,構成整套動力系統,發包給昇鑫電機公司組裝,再出貨給 Gogoro 睿能進行車輛組裝 ; 透過臺灣廣達開立發票、貨單等,規避「經濟部提升電動機車產業補助」提到,馬達、電池等關鍵零件須為「國內製造」的補助條件,故違反臺灣相關補助的法規要求。
報導中提到,Gogoro Viva 車系生產至今已累計銷售至少逾 4 萬輛,依每輛電動機車補助 1 至 2 萬元不等,因此 Gogoro 睿能疑似違反法規、涉嫌詐領補助逾 6 億元。調查局以證人身分,約談前 Gogoro 睿能供應鏈高階主管到臺北市調處說明,本案件是否有無涉及詐領公款弊端,則有待檢調進一步釐清。
經濟部規劃的補助政策中,在有效期間 (補助期間,申請人應於 111 年 12 月 11 日起至 115 年 12 月 31 日止) 依相關規定提出補助申請並完成憑證核銷,始核撥補助款。經濟部提升電動機車產業補助實施要點內容提到,受認可廠商生產之電動機車申請為受認可電動機車時,應檢附申請表一份及相關文件各一份,包含電池 (含電池芯)、電池管理系統、馬達及控制器之原產地證明文件 (如報關文件、供貨收據等)。
電動機車產業補助實施要點第三章內容提到:1. 受認可電動機車,申請案件之電池模組及電池管理系統需為國內產製、申請案件之馬達組裝、定子與轉子 (除永久磁鐵外) 之零組件與材料及控制器需為國內產製。2.受認可電動機車,申請案件之電池模組使用之電池芯自 113 年 1 月 1 日起不得為中國大陸地區產製,其廠牌亦不得為陸資企業。
除法令規定之外,申請為受認可電動機車時檢附之證明文件有偽造、變造之情事時,經濟部得撤銷或廢止其受認可電動機車之資格。據經濟部提升電動機車產業補助實施要點第一章內容提到,申請人應遵守相關規定,若經本部發現補助款未運用於補助事項或成效不佳、虛偽買賣、或虛報、浮報等情事,得對該申請人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檢附之證明文件不得有偽造、變造等情事。如有違反,得對該申請人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真實性應與事實相符,若支出憑證如有不實,得對該申請人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需遵守補助實施要點規定,以及本部函知應遵守事項,如有違反前項規定、隱匿不實或造假之情事者,本部得依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補助處分、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款項外,並得依前項規定限制該申請人於一定期間內不得再依本要點之規定申請補助,且不得享有其他本部為推動電動機車產業之輔導或獎勵措施。
若中華民國國民、外籍人士、獨資、合夥事業或法人購買受認可電動機車時,每輛補助金額如下:1.申請補助之受認可電動機車屬普通重型第一級、普通重型第二級及普通輕型第一級者,補助新臺幣 7,000 元。2.申請補助之受認可電動機車屬普通輕型第二級及小型輕型等級者,補助新臺幣 5,100 元。3.受認可電動機車所使用之電池芯及其負極材料、電解液、銅箔均為國內產製者,額外補助新臺幣 3,000 元。獨資、合夥事業或法人購買租賃用途之受認可電動機車者,其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補助金額減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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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 (6/18) 日國內部分媒體揭露,電動機車龍頭品牌 Gogoro 睿能涉嫌使用中國製馬達關鍵零件,並透過「洗產地」方式,領用經濟部為提升電動機車產業發展的補助款,並提到涉及車款為定位入門的 Gogoro Viva 車系,疑似詐領的補助款達新臺幣 6 億元,調查局已約談 2 位已離職的前 Gogoro 睿能高階主管。
至截稿前,Gogoro 睿能尚未針對「洗產地」、疑似詐領補助款的事件進行回應,若後續提供相關事件說明,U-CAR 將持續為讀者追蹤報導。
國內知名媒體踢爆,Gogoro 睿能為降低旗下 Gogoro Viva 車系生產成本,疑似向廣達中國上海工廠下單購買馬達控制器,後續透過國內協力廠商意力創電機科技公司組裝的方式,構成整套動力系統,發包給昇鑫電機公司組裝,再出貨給 Gogoro 睿能進行車輛組裝 ; 透過臺灣廣達開立發票、貨單等,規避「經濟部提升電動機車產業補助」提到,馬達、電池等關鍵零件須為「國內製造」的補助條件,故違反臺灣相關補助的法規要求。
報導中提到,Gogoro Viva 車系生產至今已累計銷售至少逾 4 萬輛,依每輛電動機車補助 1 至 2 萬元不等,因此 Gogoro 睿能疑似違反法規、涉嫌詐領補助逾 6 億元。調查局以證人身分,約談前 Gogoro 睿能供應鏈高階主管到臺北市調處說明,本案件是否有無涉及詐領公款弊端,則有待檢調進一步釐清。
電池、馬達等關鍵零組件與材料需為國內產製
經濟部規劃的補助政策中,在有效期間 (補助期間,申請人應於 111 年 12 月 11 日起至 115 年 12 月 31 日止) 依相關規定提出補助申請並完成憑證核銷,始核撥補助款。經濟部提升電動機車產業補助實施要點內容提到,受認可廠商生產之電動機車申請為受認可電動機車時,應檢附申請表一份及相關文件各一份,包含電池 (含電池芯)、電池管理系統、馬達及控制器之原產地證明文件 (如報關文件、供貨收據等)。
電動機車產業補助實施要點第三章內容提到:
1. 受認可電動機車,申請案件之電池模組及電池管理系統需為國內產製、申請案件之馬達組裝、定子與轉子 (除永久磁鐵外) 之零組件與材料及控制器需為國內產製。
2.受認可電動機車,申請案件之電池模組使用之電池芯自 113 年 1 月 1 日起不得為中國大陸地區產製,其廠牌亦不得為陸資企業。
罰則最高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依情節輕重追回款項
除法令規定之外,申請為受認可電動機車時檢附之證明文件有偽造、變造之情事時,經濟部得撤銷或廢止其受認可電動機車之資格。
據經濟部提升電動機車產業補助實施要點第一章內容提到,申請人應遵守相關規定,若經本部發現補助款未運用於補助事項或成效不佳、虛偽買賣、或虛報、浮報等情事,得對該申請人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檢附之證明文件不得有偽造、變造等情事。如有違反,得對該申請人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真實性應與事實相符,若支出憑證如有不實,得對該申請人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需遵守補助實施要點規定,以及本部函知應遵守事項,如有違反前項規定、隱匿不實或造假之情事者,本部得依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補助處分、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款項外,並得依前項規定限制該申請人於一定期間內不得再依本要點之規定申請補助,且不得享有其他本部為推動電動機車產業之輔導或獎勵措施。
購買受認可電動機車每輛補助金額
若中華民國國民、外籍人士、獨資、合夥事業或法人購買受認可電動機車時,每輛補助金額如下:
1.申請補助之受認可電動機車屬普通重型第一級、普通重型第二級及普通輕型第一級者,補助新臺幣 7,000 元。
2.申請補助之受認可電動機車屬普通輕型第二級及小型輕型等級者,補助新臺幣 5,100 元。
3.受認可電動機車所使用之電池芯及其負極材料、電解液、銅箔均為國內產製者,額外補助新臺幣 3,000 元。
獨資、合夥事業或法人購買租賃用途之受認可電動機車者,其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補助金額減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