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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9a(mis9a)

2007/06/21 15:4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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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531 IP 92.134.*.*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amao1903 (amao) 所寫
mis9a兄,
我只是想知道為什麼我在中山高開105km被照罰錢,
是我的車速表有問題還是公務人員不願意對我勸導....😭
並沒有對你有不敬之意.
若有冒犯還望海涵.😊

如果速限是90 km/h,那麼105 km/h當然會被開單。二高在土城以南,速限是110 km/h;土城與中和之間,是100 km/h,至於中和以北,速限只剩下90 km/h了。

如果amoa兄,不是在二高中和以北的路段被罰的話,可能就是「多年」以前,那時候還沒以法律明文規定容許超速未達10km/h不罰。

如果95年7月1日之後,而且是在速限100 km/h的路段被拍照而收到罰單呢?能不能申訴成功呢?或上訴至交通法庭,會如何判決呢?這又是一個值得討論的問題。根據ejuluchi兄的看法,應無上訴成功的機會,但我的見解不太一樣,這部份之後再來討論。

ejuluchi(ejuluchi)

2007/06/21 16:09:06

發文

#276535 IP 35.26.*.*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quote=mis9a (mis9a)]
回應 amao1903 (amao) 所寫
mis9a兄,
如果95年7月1日之後,而且是在速限100 km/h的路段被拍照而收到罰單呢?能不能申訴成功呢?或上訴至交通法庭,會如何判決呢?這又是一個值得討論的問題。根據ejuluchi兄的看法,應無上訴成功的機會,但我的見解不太一樣,這部份之後再來討論。

mis9a兄、及參與討論的各方先進:
老實說,小弟並不認為上訴完全無成功機會。
「行政法」的領域,稍有別於民刑法,
有更多、甚至無限的噯味空間。
光看其法令用語即知,例如,
什麼是「情節輕微」??什麼又是「嚴重危害」??
這些都屬於「不確定法律概念。
若提起申訴,過程會有什麼變化?
或接受申訴的單位,會有什麼裁量權?
這些還要有進一步的相關規定,或判例,
看過才能加以判斷。
行政法是瑣碎、常有矛盾、
實務上又常有例外,需要一再函釋補充的法律領域,
而細部的規定,若不仔細費心搜尋,
極難完備。
小弟謹依所學,並依目前看到的文字資料,
及依學理作初步判斷:
「形式規定上,就算超過1,要開罰也是成立的」。
但若有心爭取申訴的話,
小弟是樂見其成的。
有爭取有機會、沒爭取沒機會。
只是依目前所能看到的資料看,
機會是相對小了許多。

梅子糖糖要回台灣啦(jimy562002)

2007/06/21 17:4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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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555 IP 90.170.*.*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過癮.

amao(amao1903)

2007/06/21 19:0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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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575 IP 90.211.*.*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罰單肯定是去年...但幾月幾號忘了...紅單子繳完錢也沒了...😭

乖乖車(tw0947)

2007/06/21 23:16:16

發文

#276694 IP 90.170.*.*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看了那麼多人回應,一堆有的沒的,連相關條文都搬出來了,本人算是半個職業駕駛,
就我的經驗來說,從未收過超速罰單,就只收過違規停車罰單(連苗栗.斗六...都被
拖吊過),這是題外話,中山高我都開110,二高都開120(土城以北依速限加10),至於
臺北縣市,最好依限速行駛,真的是搶錢一族,小心荷包大失血,ETC車道有人90.100
過去沒收到罰單,就不曉得是不是真的,我都50.60過,如果開107,理當開罰,可是,
一般測速的員警不會攔,有次我在二高以時速120前進,當時夜間都沒甚麼車,一時也
沒注意後視鏡,被後面一輛警車鳴笛,我便鬆了油門,可能運氣好吧,沒攔我,...,真是
被它嚇到,在高速公路上面只要多注意警察常出漠的地方,依速限行駛就好,國一.三
新竹以北就比較少測速(不過還是有,國三關西.龍潭.大溪),常塞車跟本開不快,中山
高都是固定那幾個地方,平常日好天氣百分比70到80(南下水上.安定),有時一個地方
久久才出現取締,白天多,晚上少,二高是晚上多(零晨也不放過),白天少,地點不定,
還是有沒看到警員有照像的,也有良好的偽裝地點的(等你快到才發現就來不及),要
超速就要有收紅單的準備.

壞小孩(blackbear598)

2007/06/21 23:27:00

發文

#276698 IP 90.162.*.*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還是不要跟荷包過不去
號誌寫多少就開多少吧~~
不要挑戰法律吧~~😌
我很不會講話,但是我很實在,介紹你好藥, 服用後到大醫院檢查,就知道效果!

Corolla老吳(srw)

2007/06/22 07:53:14

發文

#276746 IP 92.131.*.*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mis9a (mis9a) 所寫
所謂的寬限值,並非執法人員給予的「優待」,而是法律上明訂,是人民的權利。

================================= 這是分隔線 =================================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的第三章「稽查及民眾檢舉」中,第十二條「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而文中所提到的「免予舉發的情形」共列舉了16項,其中第11項為:

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 這是分隔線 =================================

所以,不要再傳遞錯誤訊息,東森這種媒體愚弄國人已經夠糟了,不要再當牠的幫兇了,


這個"得"字賦予執法人員裁量權,還要加上前面那些限定條件。

所以民眾並無超速10公里免罰的權利,畢竟裁量權在執法人員手上。民眾可申訴,只要能證明執法人員"決定舉發"之裁量有問題,才有免罰的機會。

1. 是否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
2. 情節是否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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