硬切造成擦撞,是否應找對方理賠?
於
2015/12/25 10:53:12
發文
這樣你都願意讓他走,你也太好心了
請報警
不過因雙方都在移動中,除非正後方撞上
不然你在法律上的肇責也不會是0就是了,台灣的畸形法律
請報警
不過因雙方都在移動中,除非正後方撞上
不然你在法律上的肇責也不會是0就是了,台灣的畸形法律
報警
對方涉及肇事逃逸
但原PO都已經讓一台了 再多讓個幾秒也不會有這麼困擾 愛車也不會損傷😇
對方涉及肇事逃逸
但原PO都已經讓一台了 再多讓個幾秒也不會有這麼困擾 愛車也不會損傷😇
信念=決心
二線匯合成單線時,理想狀況是一台外線、一台內線輪流讓車。
不過在台灣,不是卡住位子不給進,就是車頭一切就硬吃.....😌
不過在台灣,不是卡住位子不給進,就是車頭一切就硬吃.....😌
我有三寶 持而保之 一曰慈 二曰儉 三曰不敢為天下先
拿著影片去報警...要有心理準備自付2~3成肇責
下次記得...要讓...就讓多點距離...不然就啥都別讓
路上三寶多...很多三寶是搞不清楚自己車有多寬多長的😌
下次記得...要讓...就讓多點距離...不然就啥都別讓
路上三寶多...很多三寶是搞不清楚自己車有多寬多長的😌
於
2015/12/25 22:20:46
發文IP 250.121.*.*
[quote=tm20 (周爸)]傻~~
當下停車,在地上畫你的車輪馬上報警才對
[/quote]
+1
我也遇到過類似狀況,在路上被人硬切擦傷,也走了派出所備案了,不過去備案的時候警察跟我說你怎麼沒當下報警呢?
備案歸備案,警察可不會幫你處理的,跟我說要嘛你自己找保險公司,要嘛你自己去找對方車主出來
因為影片沒有明確它擦撞到你的車情形,看不出來
自己塗牛屎吧[很悶][很悶]
於
2015/12/25 22:21:31
發文IP 250.121.*.*
要當下報警的~
我也遇到過類似狀況,在路上被人硬切擦傷,也走了派出所備案了,不過去備案的時候警察跟我說你怎麼沒當下報警呢?
備案歸備案,警察可不會幫你處理的,跟我說要嘛你自己找保險公司,要嘛你自己去找對方車主出來
因為影片沒有明確它擦撞到你的車情形,看不出來
自己塗牛屎吧[很悶][很悶]
我也遇到過類似狀況,在路上被人硬切擦傷,也走了派出所備案了,不過去備案的時候警察跟我說你怎麼沒當下報警呢?
備案歸備案,警察可不會幫你處理的,跟我說要嘛你自己找保險公司,要嘛你自己去找對方車主出來
因為影片沒有明確它擦撞到你的車情形,看不出來
自己塗牛屎吧😞😞
1.想請問若遇到此情況是否應找對方理賠? 2.這樣算哪一方的錯? 3.對方算肇事逃逸嗎 ?
1.隨你高興.有付出就有收擭.
2.基本上你有路權,而且你已讓了一台車,撞你的那台,實際上是你的左後車,完全沒路權,就算是車道縮減也是一台一台交替.
3.不算,肇事逃逸是要是要看有沒有人受傷,而且不是看責任對錯,只要出車禍有人受傷,就算沒有錯的一方,也不可跑掉,這法主要是保護人員的安全.
1.隨你高興.有付出就有收擭.
2.基本上你有路權,而且你已讓了一台車,撞你的那台,實際上是你的左後車,完全沒路權,就算是車道縮減也是一台一台交替.
3.不算,肇事逃逸是要是要看有沒有人受傷,而且不是看責任對錯,只要出車禍有人受傷,就算沒有錯的一方,也不可跑掉,這法主要是保護人員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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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你都願意讓他走,你也太好心了 請報警 不過因雙方都在移動中,除非正後方撞上 不然你在法律上的肇責也不會是0就是了,台灣的畸形法律 | |||
聽你在喇叭,
這種狀況,
變換車道那台一定是100%肇責,
親身經歷!!
樓主還不拿影片去警局告他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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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算,肇事逃逸是要是要看有沒有人受傷,而且不是看責任對錯,只要出車禍有人受傷,就算沒有錯的一方,也不可跑掉,這法主要是保護人員的安全. | |||
現在GOOGLE很方便,
沒人受傷一樣有肇事逃逸,
不要再誤導別人😌
這種狀況
國外很多地方就是一輛左一輛右
只有在台灣
就會有很多人想要多搶一輛
每次也很不爽
樓主留的距離很合理也很小了
這樣硬切撞到樓主竟然沒當下停車報警
是誤判損傷不大嗎?
國外很多地方就是一輛左一輛右
只有在台灣
就會有很多人想要多搶一輛
每次也很不爽
樓主留的距離很合理也很小了
這樣硬切撞到樓主竟然沒當下停車報警
是誤判損傷不大嗎?
正確來說本件算肇事逃逸
但未涉及刑法
只有交通違規
可以開罰
若有人受傷則涉及刑法185條公共危險罪
但未涉及刑法
只有交通違規
可以開罰
若有人受傷則涉及刑法185條公共危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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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警 對方涉及肇事逃逸 但原PO都已經讓一台了 再多讓個幾秒也不會有這麼困擾 愛車也不會損傷😇 | |||
肇事逃逸必須有人傷亡
所以完全沒有這個問題.
交通法規上他也有打方向燈
所以也沒有違法.
主要是變換車道造成車損,但是苦主本身也是處於行駛中狀態.沒有禮讓
自己也要負擔一些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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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GOOGLE很方便, 沒人受傷一樣有肇事逃逸, 不要再誤導別人😌 | ||||||||||||
大法官釋憲 釋字第 284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項所謂「逃逸」是否包括駛離現場後又折返原地,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就立法意旨言,應認為不包括;蓋立法者制定本條之目的是要駕駛人注意生命安全、減少傷亡發生。而依社會一般之通念,汽車駕駛人因輕微擦撞他人,未立即察覺而繼續前行,事所恆有,嗣後因路人告知遂折返原地施行救護者,卻少之又少;若折返原地施行救護仍要裁處永遠吊銷駕駛執照,爾後勢必無人願意為此不智之舉,豈不違背立法者制定本法之目的。刑法尚且有中止犯減輕其刑之規定,今駕駛人甚至自始欠缺「逃逸」之意圖及故意,其情節較中止犯尤輕,竟要接受和有逃意圖者相同之處分,豈得情理之平哉?或謂行政犯,不問故意、過失,袛要有違規之事實存在,即應接受處罰。吾人認為「逃逸」二字本身即有「故意」之內涵,在語言學上,未曾聽說有「過失逃逸」之情形,故「逃逸」必指故意,不包括過失。
請自行Google
於
2015/12/27 00:34:45
發文IP 129.34.*.*
法律前幾有改了一下,未有人傷亡時增加罰款的處罰.
何謂「肇事逃逸」?若自認非肇事者而逕離開現場是否會誤犯法規?
(一)有關「肇事逃逸」之主要罰則:
1、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千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同條第4項:「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二)「肇事逃逸」之認定,是否與「肇事責任」有關?
1、依刑法第185-4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參考司法實務判決載述「『肇事逃逸罪』之立法意旨,在於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俾以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以減少因延誤就醫致生無謂傷亡,因此該罪之成立只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即可,至於行為人對肇事有無過失及其離去之原因為何,則非所問」,換言之,只要發生車禍,不論自己有沒有肇事責任,都要留在現場,將傷者送醫,否則即可能構成犯罪。
2、單純交通工具受損之交通事故案件,雖然未符合觸犯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之要件,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其中亦無陳述與肇事責任之關聯,爰仍有可能因違反規定而遭掣單處罰。
(三)近來在實務上常見有些交通事故當事人,雖然未有受傷或在事後自行就醫才發現傷勢,而利用前述「肇事逃逸」的相關處罰規定迫使事故對造出面協調賠償事宜等情,造成雙方各執一詞或百口莫辯的狀況。因此,發生交通事故時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所規定的程序處置,並立即報警及協助傷者就醫,讓警察詳載雙方之證詞、現場狀況及證明事故發生當時的情形,這麼一來,不論是對於駕駛人或被害人都有保障。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於
2015/12/27 00:36:06
發文IP 129.34.*.*
法律前年前有增改了一下,未有人傷亡時增加罰款的處罰.
何謂「肇事逃逸」?若自認非肇事者而逕離開現場是否會誤犯法規?
(一)有關「肇事逃逸」之主要罰則:
1、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千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同條第4項:「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二)「肇事逃逸」之認定,是否與「肇事責任」有關?
1、依刑法第185-4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參考司法實務判決載述「『肇事逃逸罪』之立法意旨,在於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俾以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以減少因延誤就醫致生無謂傷亡,因此該罪之成立只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即可,至於行為人對肇事有無過失及其離去之原因為何,則非所問」,換言之,只要發生車禍,不論自己有沒有肇事責任,都要留在現場,將傷者送醫,否則即可能構成犯罪。
2、單純交通工具受損之交通事故案件,雖然未符合觸犯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之要件,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其中亦無陳述與肇事責任之關聯,爰仍有可能因違反規定而遭掣單處罰。
(三)近來在實務上常見有些交通事故當事人,雖然未有受傷或在事後自行就醫才發現傷勢,而利用前述「肇事逃逸」的相關處罰規定迫使事故對造出面協調賠償事宜等情,造成雙方各執一詞或百口莫辯的狀況。因此,發生交通事故時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所規定的程序處置,並立即報警及協助傷者就醫,讓警察詳載雙方之證詞、現場狀況及證明事故發生當時的情形,這麼一來,不論是對於駕駛人或被害人都有保障。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何謂「肇事逃逸」?若自認非肇事者而逕離開現場是否會誤犯法規?
(一)有關「肇事逃逸」之主要罰則:
1、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千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同條第4項:「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二)「肇事逃逸」之認定,是否與「肇事責任」有關?
1、依刑法第185-4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參考司法實務判決載述「『肇事逃逸罪』之立法意旨,在於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俾以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以減少因延誤就醫致生無謂傷亡,因此該罪之成立只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即可,至於行為人對肇事有無過失及其離去之原因為何,則非所問」,換言之,只要發生車禍,不論自己有沒有肇事責任,都要留在現場,將傷者送醫,否則即可能構成犯罪。
2、單純交通工具受損之交通事故案件,雖然未符合觸犯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之要件,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其中亦無陳述與肇事責任之關聯,爰仍有可能因違反規定而遭掣單處罰。
(三)近來在實務上常見有些交通事故當事人,雖然未有受傷或在事後自行就醫才發現傷勢,而利用前述「肇事逃逸」的相關處罰規定迫使事故對造出面協調賠償事宜等情,造成雙方各執一詞或百口莫辯的狀況。因此,發生交通事故時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所規定的程序處置,並立即報警及協助傷者就醫,讓警察詳載雙方之證詞、現場狀況及證明事故發生當時的情形,這麼一來,不論是對於駕駛人或被害人都有保障。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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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你在喇叭, 這種狀況, 變換車道那台一定是100%肇責, 親身經歷!! 樓主還不拿影片去警局告他肇事逃逸?😌 | ||||||||||||
你的變換車道也是合併車道嗎?
合併車道的確互相有肇事責任的
開新車何苦用開老車的開法?
於
2015/12/25 10:53:12
發文IP 248.119.*.*
於
2015/12/25 11:48:56
發文IP 248.119.*.*
附上行車紀錄器影片,約0:25秒處擦撞
附上左前輪板金擦撞受損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