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痴政府
馬市長您好<br><br>以下是我所收到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處長林麗玉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br>分局分局長陳健發的回函<br>明顯看出兩各單位對於我疑問的解釋截然不同<br>那我到底要遵守哪一個<br>台北市的執法標準到底依據為何<br>顯示出台北市政府各單位缺乏良好的聯繫管道<br>我要的只是結果<br>該罰.理當受罰.不該罰為何不說清楚呢<br><br>謝騰輝敬上<br><br><br>以下為各單位之回覆<br><br>受文機關 : 交通管制工程處, 內湖分局<br>發文機關 : 交通管制工程處<br>發文日期 : 2001/4/11 下午 02:55:34<br>發文字號 : 900411北市交工設字第9061127300號<br>處理情形 :<br>親愛的網友:您好!<br>1.查堤頂大道(安興街行善國宅至內湖路)道路功能定位為快速道路,全線之行車速限<br>為70公里/每小時,現況堤頂大道南往北方向在安興街入口處設置有速限70標誌,繼續<br>北行至臨近民權大橋前,快慢分隔島西側開設有缺口,可供車輛轉往民權東路。<br>2.考量車輛由上述堤頂大道缺口駛出,即進入民權大橋下之平面道路,此處即為一般市<br>區道路範圍,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三條規定,市區道路時速不得超過40公里。<br>3.現況堤頂大道南往北方向行近該缺口前之分隔島西側車道劃設有往民權東路之標字,<br>臨近該缺口約58公尺之分隔島上有乙支F型標誌桿,其上設置有往民權東路之車行方向<br>指示標誌與速限40標誌,繼續北行至該缺口,缺口西側之分隔島上有乙支F型標誌桿,<br>其上亦設置有速限40標誌,考量分隔島外側車道之駕駛人,該缺口對應之路側人行道亦<br>設置乙面速限40標誌。<br>4.上述速限40標誌係規範由堤頂大道之併出車道轉往民權東路之車輛。<br><br><br>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處長 林麗玉 敬啟<br><br>受文機關:交通管制工程處, 內湖分局<br>發文機關:內湖分局<br>發文日期:2001/4/12 上午 10:02:40<br>發文字號:900412北市警內分交字第9061139900號<br>處理情形:<br>謝先生您好!<br>一、有關堤頂大道︵原環東大道︶部分路段限速四十公里,係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所<br>設置,經現場勘查、限速四十公里之標誌尚明顯,本分局依交工處設定之速限並彈性放<br>寬十公里,凡車速超越五十公里以上即予照相取證告發並無不當。惟 台端意見,本分<br>局將建請相關單位重新評估,至於員警服務態度及執勤技巧有不當之處,本分局將加強<br>教育並於勤教時檢討改進。<br>二、謝謝您關心交通,如有任何疑義,請電洽內湖交通分隊陳中興分隊長,電話:26<br>324701。<br><br>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分局長 陳 健 發 敬啟
好不容易看懂了,我來幫痞子總結一下:
「交通管制工程處處長林麗玉」說,堤頂大道上的速限40標誌是用來規範從「堤頂大道的併出車道」轉往「民權東路」的車子用的,但是「內湖分局分局長陳健發」卻說這裡的「限速四十公里之標誌尚明顯」,既然此處有速限標誌,我才不管「交通管制工程處」說此一標制是規範誰的,反正它豎在這裡,誰經過就要遵守。
這樣翻譯對不對呢?
「交通管制工程處處長林麗玉」說,堤頂大道上的速限40標誌是用來規範從「堤頂大道的併出車道」轉往「民權東路」的車子用的,但是「內湖分局分局長陳健發」卻說這裡的「限速四十公里之標誌尚明顯」,既然此處有速限標誌,我才不管「交通管制工程處」說此一標制是規範誰的,反正它豎在這裡,誰經過就要遵守。
這樣翻譯對不對呢?
你說"牠"白癡就大錯特錯了!
業績有了,獎金進了口袋,也替空了的
國庫增加不少進帳,升官發財之外,對於
自己都搞不清楚狀況的疏失,還可以
理直氣壯的ㄠ說"牠"們沒有處理不當,
你還認為"牠"白癡嗎?
你申訴嗎?別傻了,你見過金光黨騙走的錢或是強盜搶走的錢,會從口袋裏掏出來
還你的嗎?
我想無辜的受害者不只你一個,如果"牠"
真的認錯退錢的話,金額想必不少,流程
一定麻煩費時耗人力,這種"撩錢做白工"
的事,誰會願意做呢?
所以,你放心,我向你保證,
"牠"絕對不是"白癡政府".
業績有了,獎金進了口袋,也替空了的
國庫增加不少進帳,升官發財之外,對於
自己都搞不清楚狀況的疏失,還可以
理直氣壯的ㄠ說"牠"們沒有處理不當,
你還認為"牠"白癡嗎?
你申訴嗎?別傻了,你見過金光黨騙走的錢或是強盜搶走的錢,會從口袋裏掏出來
還你的嗎?
我想無辜的受害者不只你一個,如果"牠"
真的認錯退錢的話,金額想必不少,流程
一定麻煩費時耗人力,這種"撩錢做白工"
的事,誰會願意做呢?
所以,你放心,我向你保證,
"牠"絕對不是"白癡政府".
<img src="http://home.kimo.com.tw/rqsoma/soma088.jpg">
<img src="http://tw.greetings.yahoo.com/greet/send?.id=364041870&.catu=/browse/_Business/Companies/kgt/Christmas/">
警察局對飆車的定義 ...
=================================
轉自http://www.zclub.com.tw/essence/es_list.asp?esNo=119
----------------------------------
這是在我寫信給馬市長問的問題
===================================
您好,馬市長
我是一個喜歡機車運動的人,玩機車對我的人生有很大的轉變
目前我的工作是從事軟體工程師,但是也是拜機車所賜
我在網路上成立了機車網站,3年來不斷成長,目前流量也維持在每月30000人左右
我想以個人網站來說,實屬不易,但是反觀一下,台灣喜歡機車的人也非常的多
|
|
|
|
例假日我們舉行機車旅遊,宜蘭,福隆......我們都去
由於活動辦的成功,而且每次的活動皆有細密的規劃及管理人員
所以活動人數有時會有20多台車
皆下來就是我所不平的地方了
==================================================
6/1要抓集體飆車,何為集體飆車?
飆車定義為何?
是不是穿著正確的騎車裝備(合乎國際標準的安全帽,手套,皮衣,護甲,靴子)就是飆車
族?
是不是戴著路邊99元安全帽才是正常的?******我們曾因為穿著被警察先生為難
但是我想表達的是,我相信現在社會並不是要有錢有勢就有道理
我一個月薪水微薄,就要吃這種暗虧
台灣機車族真的很多,希望不要在用這種消極的方式壓制
這樣只會讓國外的人看笑話
警察局的回應
=====================================
受文機關 : 交通警察大隊
發文機關 : 交通警察大隊
發文日期 : 2001/4/12 下午 02:08:07
發文字號 : 北市警交大三字第9062630500號900412
處理情形 :
親愛的網路朋友
飆車的定義即是舉凡機車聚集,穿梭於快、慢車道間快速行駛時,即稱之為"飆車"。
近幾年來,社會變遷的步調加速,經濟繁榮與發展雖帶來富裕的生活
然倫理、道德淪喪,社會亂象隨之而起,而飆車青少年將飆車地點由郊外移向市區,
並且動輒以暴力相向,公然向公權力挑戰,甚至看不順眼即持刀砍殺路人,
顯已嚴重危及社會治安
復加飆車族更以玩命式呼嘯而過,嚴重妨害交通,更危及大眾行車安全。
穿著正確的騎車裝備(合乎國際標準的安全帽,手套、皮衣、護甲、車子)
能確實保障駕駛人安全
惟不得在道路上違反上述行為。
新修正道路交通處罰條例中第四十三條規定汽機車駕駛人在道路上蛇行,
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時;
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飆車條款"係指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
處汽車駕駛人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以上違規之駕駛人同時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其中汽機車駕駛人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競技飆車時,將被吊扣牌照三個月
若經受吊扣牌照之車輛再次提供為違反前述行為者,沒入該車輛。
若前述汽機車駕駛人係未滿十八歲之人
與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交通安全講習
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本項新修正道路交通處罰條例自九十年六月一日起正式實施,為確保大眾行車安全及秩序請共同遵守,有關建議禁賣測速感應器乙節,適時建議修法,
對以上所答覆內容如有疑義,請來電與承辦人陳蒼茂聯絡電話23415585,將提供更詳盡服務,敬請諒察。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大隊長 呂碧宗敬啟
********************************
是不是答非所問!@?
=================================
轉自http://www.zclub.com.tw/essence/es_list.asp?esNo=119
----------------------------------
這是在我寫信給馬市長問的問題
===================================
您好,馬市長
我是一個喜歡機車運動的人,玩機車對我的人生有很大的轉變
目前我的工作是從事軟體工程師,但是也是拜機車所賜
我在網路上成立了機車網站,3年來不斷成長,目前流量也維持在每月30000人左右
我想以個人網站來說,實屬不易,但是反觀一下,台灣喜歡機車的人也非常的多
|
|
|
|
例假日我們舉行機車旅遊,宜蘭,福隆......我們都去
由於活動辦的成功,而且每次的活動皆有細密的規劃及管理人員
所以活動人數有時會有20多台車
皆下來就是我所不平的地方了
==================================================
6/1要抓集體飆車,何為集體飆車?
飆車定義為何?
是不是穿著正確的騎車裝備(合乎國際標準的安全帽,手套,皮衣,護甲,靴子)就是飆車
族?
是不是戴著路邊99元安全帽才是正常的?******我們曾因為穿著被警察先生為難
但是我想表達的是,我相信現在社會並不是要有錢有勢就有道理
我一個月薪水微薄,就要吃這種暗虧
台灣機車族真的很多,希望不要在用這種消極的方式壓制
這樣只會讓國外的人看笑話
警察局的回應
=====================================
受文機關 : 交通警察大隊
發文機關 : 交通警察大隊
發文日期 : 2001/4/12 下午 02:08:07
發文字號 : 北市警交大三字第9062630500號900412
處理情形 :
親愛的網路朋友
飆車的定義即是舉凡機車聚集,穿梭於快、慢車道間快速行駛時,即稱之為"飆車"。
近幾年來,社會變遷的步調加速,經濟繁榮與發展雖帶來富裕的生活
然倫理、道德淪喪,社會亂象隨之而起,而飆車青少年將飆車地點由郊外移向市區,
並且動輒以暴力相向,公然向公權力挑戰,甚至看不順眼即持刀砍殺路人,
顯已嚴重危及社會治安
復加飆車族更以玩命式呼嘯而過,嚴重妨害交通,更危及大眾行車安全。
穿著正確的騎車裝備(合乎國際標準的安全帽,手套、皮衣、護甲、車子)
能確實保障駕駛人安全
惟不得在道路上違反上述行為。
新修正道路交通處罰條例中第四十三條規定汽機車駕駛人在道路上蛇行,
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時;
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飆車條款"係指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
處汽車駕駛人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以上違規之駕駛人同時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其中汽機車駕駛人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競技飆車時,將被吊扣牌照三個月
若經受吊扣牌照之車輛再次提供為違反前述行為者,沒入該車輛。
若前述汽機車駕駛人係未滿十八歲之人
與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交通安全講習
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本項新修正道路交通處罰條例自九十年六月一日起正式實施,為確保大眾行車安全及秩序請共同遵守,有關建議禁賣測速感應器乙節,適時建議修法,
對以上所答覆內容如有疑義,請來電與承辦人陳蒼茂聯絡電話23415585,將提供更詳盡服務,敬請諒察。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大隊長 呂碧宗敬啟
********************************
是不是答非所問!@?
那種東西只有一群人和一批媒體去抗議才有用!
(a href="http://popo.gigigaga.com/photos/6/8/68864.jpg")辣妹!(/a)
(a href="http://popo.gigigaga.com/photos/6/8/68864.jpg")(font face="標楷體" size="6" color="#ff0000")美!(/font)(/a)
(a href="http://popo.gigigaga.com/photos/6/8/68864.jpg")(font face="標楷體" size="6" color="#ff0000")美!(/a)
(a href="http://popo.gigigaga.com/photos/6/8/68864.jpg")(font face="標楷體" size="6" color="#ff0000")美(/a)
<img src=http://home.keynet.net.tw/vegita.index.html/魔貫光殺炮.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