逼車戲弄害死女騎士 求處無期
http://www.youtube.com/watch?v=I_4OtfGXvm4&NR=1
😝😝😝希望法官能從重判刑.......😝😝
2011年6月-武嶺單車行.2012環島行.
害人還見死不救 該死
於
2010/11/12 11:14:07
發文
實在太可惡😡
結果只判刑不到五年嗎??
這就是像殺人一樣的耶!!
如果真是不到五年 ..... 唉、什麼天理、現世報,全都是假的啦!😡
~~~ 奇怪的司法邏輯,我可以在這裡幹醮這位法官嗎?
這就是像殺人一樣的耶!!
如果真是不到五年 ..... 唉、什麼天理、現世報,全都是假的啦!😡
~~~ 奇怪的司法邏輯,我可以在這裡幹醮這位法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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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只判刑不到五年嗎?? 這就是像殺人一樣的耶!! 如果真是不到五年 ..... 唉、什麼天理、現世報,全都是假的啦!😡 ~~~ 奇怪的司法邏輯,我可以在這裡幹醮這位法官嗎? | |||
還沒判啦,不過以台灣法官這種案例很難超過5年~
http://www.youtube.com/watch?v=I_4OtfGXvm4&NR=1
這已經是蓄意殺人了吧...😠
很多法官的社會經驗真的很有問題
有錢真的好好喔~~
檢方應該改蓄意殺人來起訴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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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法官的社會經驗真的很有問題 | |||
+1 +1 +1 說是活在象牙塔內、更像是方外天人,幾乎和現實社會脫節了....
我自己親戚的小孩、一路唸書考上了檢察官,我是看著她長大的,實在擔心、也不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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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法官能從重判刑.......😝😝 | |||
+10000😠
葡萄美酒夜光杯,欲飲琵琶馬上催 。
醉臥沙場君莫笑,古來征戰幾人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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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已經是蓄意殺人了吧...😠 | |||
檢方以過失致死和遺棄致死起訴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二十二章第二百七十六條,過失致死罪定義為: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遺棄致死好像是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 ← ← 待高手指正
http://www.youtube.com/watch?v=I_4OtfGXvm4&NR=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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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以過失致死和遺棄致死起訴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二十二章第二百七十六條,過失致死罪定義為: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遺棄致死好像是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 ← ← 待高手指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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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武嶺單車行.2012環島行.
太過分了😡😡😡
貨車上好像也有其他乘客,會不會也有跟著起鬨,應該也要負責吧
貨車上好像也有其他乘客,會不會也有跟著起鬨,應該也要負責吧
台灣應該取消假釋制度,該關多久就關多久,完全照字面上來,判你六年就是給我六年蹲到滿,判你無期徒刑就是蹲到你死在牢裡為止。
你的選擇,你別後悔。
😌😌😌......................
重點還是那一堆無能的立委呀-不立法不修法.永遠無解啦..............😌
重點還是那一堆無能的立委呀-不立法不修法.永遠無解啦..............😌
2011年6月-武嶺單車行.2012環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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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以過失致死和遺棄致死起訴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二十二章第二百七十六條,過失致死罪定義為: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遺棄致死好像是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 ← ← 待高手指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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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一加頂多才7年,不到4年再假釋出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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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點還是那一堆無能的立委呀-不立法不修法.永遠無解啦..............😌 | |||
+1
其實真的是立委的問題佔最大
刑期就規定如此的少,法官想加個幾年也無從加起
過失致死最高也就兩年...
導致有些酒駕害死人的也就才短短沒幾個月
甚至如果更會演戲的,刑期可以更少...
立委們~拜託你們修法吧!!!!
不少開車民眾都有被前方車輛故意逼車經驗,花蓮檢方認為這種惡質行為日增,不重懲無以警惕,昨將一名逼車導致騎士摔車身亡的肇逃司機起訴,並罕見求處無期徒刑。
被求處無期徒的廿七歲貨車司機陳智偉,目前在押;花蓮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許建榮指出,陳見十九歲女子汪玉茹騎車獨行,就故意逼車戲弄,這個案例可以給危險駕駛者警惕。
因逼車枉死的汪玉璇,國中畢業後就到處打工幫忙家計,所得全數交給媽媽,自己每月只留一、兩千元零花,沒想到卻遇上惡人。
檢方調查,七月初陳智偉與兩名同事,到一處告別式場收拾布置靈堂的物品,返回吉安鄉途中,行經知卡宣大道,見女騎士汪玉璇在後獨行,存心戲弄對方,忽左忽右阻擋機車路線。
汪女為閃避,只得跟著左右閃躲時,被貨車車斗突出的竹竿畫破頸部,摔車倒地。陳智偉下車查看,不但沒報警施救,反而撿走汪女掉落的機車前斜板,加速逃離現場;汪女因失血過多,傷重不治。
陳智偉開庭否認戲弄汪女,導致意外,但檢警調閱監視器與目擊者指證,認定他肇事逃逸,見死不救,昨依遺棄致死罪嫌起訴。
【2010/11/12 聯合報】@ http://udn.com/
自由時報有這畜生的照片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jul/15/today-so1.htm
不過檢方求處無期徒刑,畜生在庭上落淚深表悔意感動法官,法官輕判X年 X<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