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希望網路成為個人【洩恨】與【報復】的工具嗎?我想,你我都不願意吧!

梅到哩(abcd8091)

2003/06/02 22:5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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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528 IP 0.0.*.*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這是人性,全世界各國人種且各行各業都一樣。<br><br>舉個現成的例子,在這【車友交流】版中,幾乎可以說90%以上的人都是【隱善揚惡】,都是在批評車廠,車商,在這網路世界中好像只有如此才是正確的?<br><br>常常看到某網友說,某某保養廠不錯,某某車商不錯,某某業務代不錯,這時就有一些【自命清高】扮演【社會正義使者】的網友出現大肆達伐,大肆批評,將網路淪為個人【洩恨】與【報復】的工具。<br><br>其實網路雖然真真假假,但要判斷真偽還是很容易的,只要是匿名者一定是假的,而此匿名者一定有一個【冠冕堂皇】的理由【為了不得罪人】,講這不是廢話,難到惡意造謠放黑函就不會得罪人?真正【社會正義使者】是不怕得罪人的,唯有【小人】才會怕得罪人。<br><br>也許是該扭轉大家對網路應用的印象了,做生意不可恥吧!小如市場賣菜的,開早餐店的,大如台塑,台績電,聯電,鴻海,今天要在網路上交易做生易,就不要怕被匿名者批評,因為匿名者都是假的,他不敢留任何資料,唯有敢留資料的批評者才是真的,相對的想在網路上交易作生意的也要留下真實資料,因為詐騙者是不可能常久的,真正的【社會正義使者】在網路上是非常多的,當然最重要的是你如何去經營這網路,如何去建立起你個人的網路信用【網信】。<br><br>在這裡建議,若網友中有從事【業務代表】【經營保養廠】【賣商品】【找商機】的,大膽的表明出來,作生意賺取合理利潤是天經地義的事,在實體社會中如果你是業務代表,你一定拿出自己的名片,恭恭敬敬的自我介紹一番,你總不會不敢說自己不是業務代表吧?網路其實跟實體社會是一樣的,拿出誠意實實在在的做生意,取得大家的認同【果真如此,我懷疑未來汽車公司還需要業務代表嗎?】,如果大家都不知道你是在做什麼,你想你還會有機會嗎?觀察網路生態那麼久了,發現有某些案例還算蠻成功的。<br><br>還有要做好你的服務,雖然不見得【顧客永遠是對的】,但【消費者永遠是無辜的】,理性與合理是網路生存之道。<br><br>你希望網路成為個人【洩恨】與【報復】的工具嗎?我想,你我都不願意吧!

8

則留言

1

456(g8)

2003/06/03 04:5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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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542 IP 0.0.*.*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說的好!我支持你!

鹹蛋超人(620109)

2003/06/03 07:2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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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543 IP 0.0.*.*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你希望網路成為個人【洩恨】與【報復】的工具嗎?我想,你我都不願意吧!
====================================

你的情操真的太偉大了~~~

跟你比較起來,我真是太膚淺了


網路其實都是我用來[洩慾]的工具而已....( )*( )

mingkuan(mingkuan)

2003/06/03 09:3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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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552 IP 0.0.*.*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抱歉!我覺得您實在「直」的很可愛…

我想你可能還涉世未深,天真的以為人性一昧都是"性善",單純地以為「有理一定走遍天下?」,或沒真正得罪"惡人"或"財團",你太不懂得保護你自己了。

想想在「強制險」尚未立法通過前,那些親人死在砂石車輪下的苦主在爭取立法前,經歷了多少與之「利益衝突」相對立場的個人、公司甚至黑幫介入的打壓、消音與恐嚇。

又,請你在思量一下,「伊清楓」當初是擋人財路又是怎麼死的呢?

留e-mail被炸爆,留手機半夜被叫起來尿尿,留住址被開鎗或塗漆灑屎警告,沒親身遇過,也該看過聽過吧…

你希望把網路上的糾紛帶來現實生活中嗎?我想,你我都不願意吧!


bluepencil(bludbird)

2003/06/03 23:3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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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603 IP 0.0.*.*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真正得罪"惡人"或"財團"
======================

哇!好可怕哦!
救命阿!得罪"惡人"或"財團"了!

mingkuan(mingkuan)

2003/06/04 09:4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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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629 IP 0.0.*.*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To my dear Bludbird (Bludbird)
自許身為「社會正義使者」的您,好歹對晚輩也展現一下仁人君子的風度嘛!

您所揭櫫的網路理念那麼的高,可惜您容忍「異見」的度量卻…唉!(笑笑)

您自身所希產塑造清高的網路形象,卻跟您與我網路抬槓回應的言行,差太多了吧!(笑笑)

這是Last!弟不願浪費網路資源與您做無謂的抬槓,請您適可而止,不要讓晚輩覺得原來所謂的「社會正義使者」,卻拉不下臉,一定要爭論到贏嗎?

Imhotep(guang927)

2003/06/04 1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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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634 IP 0.0.*.*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慘!

梅到哩(abcd8091)

2003/06/04 18:3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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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669 IP 0.0.*.*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余政憲公然說謊,新竹警察范建華吃案,枉顧民眾的人命與人身安全!!
pigfly (運豬車) 於 2003/05/13 1:49 發表

此事乃是我朋友親身經歷..這種事誰也不能保證下個受害人
不是你我家人親戚朋友..
身為小市民..我們必須發揮群眾的力量..表達我們的不滿
懇請大家轉寄或一人一信轉寄給高層知道..
老是用"口號"來做事是不行的..
也要揪出背後的不法集團..還小市民一個安全的生活

余政憲公然說謊,新竹警察范建華吃案,枉顧民眾的人命與人身安全!!
2003.05.11

你敢在新竹市經國路上出沒嗎?我不敢,不是因為SARS,因為如果不幸得到SARS,還有醫護人員可醫救你,可是,如果死在警察吃案的黑手下,就真讓人沈痛至極!
母親節剛過,我的朋友鄭昆泓,無法在今年與年邁的母親共度母親節,就是因為酒醉駕駛肇事者的惡行,和警察敢於吃案與湮滅證據,導致母子天人永隔。
鄭老太太平常到新竹果菜市場工作後,就會騎者三輪車載著貨物返家,但在今年3月24日凌晨,經過經國路一段,被一輛車號R4-8230小客車,酒醉駕駛人仲偉綱高速從後追撞,一路未採煞車推撞30多公尺,夾撞鄭老太太直至路旁的一輛貨車處才停止下來,貨車也受到嚴重撞擊。鄭老太太被強烈撞擊,導致骨盆、肝臟、脾臟碎裂,腹腔大量出血,頸椎骨折與顱內出血,醫生極力搶救無效,最後因大腦腫脹嚴重,手術終了竟無法將頭顱的頭蓋骨蓋上復原,第三天就宣告不治。
酒醉駕駛者的惡劣行徑,本企求警察能依法處理,可是,這個簡單的期望,卻因新竹市警察局交通隊第二分隊警員范建華的公然吃案與湮滅證據而期待破滅。酒測值經過查證,高達0.57MG/L,范建華竟替肇事者仲偉綱將酒測紙湮滅了,並未以公共危險罪將肇事者與肇事車輛移送及移管,也未詳查肇事車輛的車籍資料,因為後來經家屬查證,發現這個車牌號碼早已註銷,應該當場扣車,可是范建華卻讓肇事者遷回車主新竹家中待修。再者,范建華也未依車禍處理規則,即時通報勤務中心尋人,導致家屬找不到鄭老太太,延誤開刀救治時機。
基於上述事實與種種疑點,我想提出合理懷疑,警員范建華當場就認定這個案子可以「吃」下來,只因鄭老太太是個騎著三輪車半夜工作的老人家,所以沒有徹底執行勤務,連最重要的酒測值都敢湮滅,明顯「瀆職」,更耐人尋味的是,警員范建華與肇事者仲偉綱之間的關係為何?警員肯願意為一個初識者,不顧自我前途,進而背負湮滅刑事證據罪?並事後與肇事者串證,製作不實的筆錄,更敢犯下偽造文書罪?這箇中的情形,留待各位自行懷疑。
讓我不禁要問,我們要這種敢於吃案的警察幹麼?警察-人民保姆都無法替民眾公正處理,我們能期待一個良好且安全的社會嗎?但如果只是一名警員如此就罷了,更氣的是,那名警員的所在機關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向檢察署提出的「刑事案件報告書」中,指出警員范建華因受肇事者仲偉綱請託,一時引發「同情之心」,未依酒醉駕駛、公共危險罪移送肇事者;就是避重就輕的極力替范建華掩飾罪行。看到那份報告書,我的心很涼,因為警員范建華竟然會同情肇事者,一名醉醺醺的男人,卻無法同情當時躺在地上嘔血、昏迷、身受重傷的鄭老太太,這個世界會不會太令人難以承受的糟透了!!
再者,整件車禍發生至今,警察除了敢於「吃案」之外,卻不見他們敢於蒐集資料幫助我的朋友,如肇事者是否有喝酒、是否有做酒測,都是我的朋友與家屬積極努力蒐集而來,他們到處與當晚目擊者談話,並主動向附近商家對拷車禍當晚的錄影資料存證;在蒐證過程中,不斷有黑道人物、立委、民防人員等,出言恐嚇威脅,更有黑道份子到靈堂前態度兇惡、雙眼直瞪著鄭老太太的牌位與遺照,卻不見警察盡到保護人民人身安全的責任,這真的是天大的諷刺!!更讓我不禁懷疑這個「吃案體系」到底有多龐大啊!!

因此,我懇請記者、朋友、老師們幫幫忙,如果你能提供實質建議或加油打氣,請與我朋友鄭昆泓聯繫,他的手機電話是:0921-180-967,電子郵件是:
goodhome4168@hotmail.com
goodhome6841@hotmail.com
最重要的是,請大家幫忙我們讓越多人知道越好,期望相關單位能秉公處理,讓事情的真相還原,就請你們將此信寄給記者與自己的朋友;或者幫我們寄信或打電話給新竹市警察局、內政部、警政署、法務部、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等單位,表達大家的關切與注意,我們真的感激不盡,讓我們共同監督政府單位,避免警察再度吃案導致悲劇發生!!

新竹市警察局
電話03-5249044,電子郵件:hc3200@ems.hccg.gov.tw
 
內政部
部長信箱http://service.moi.gov.tw/ecss/bin/ite001q1.asp

警政署
ethics@npa.gov.tw
service@npa.gov.tw

法務部
部長信箱http://www.moj.gov.tw/f1_3.asp
申訴窗口http://www.moj.gov.tw/f41_1.asp

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長信箱http://www.scc.moj.gov.tw/html/3/3_index.htm
===================================

社會還是有【正義使者】的,這件事因在網路上引起廣大的迴響,因有具體實證與具名,迫使高層不得不重視,今天電視新聞報導,新竹警察范建華已承認吃案了,可見網路的力量是非常的大的。

牛奶兄(milk)

2003/06/06 01:02:07

發文

#90814 IP 0.0.*.*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令人感到欣慰*^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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