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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9(r19)

2007/12/04 12:36:52

發文

#353245 IP 250.123.*.*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on9558 (Fiona) 所寫
回應 t2200452 (暱眼) 所寫
回應 sun365 (閒人一枚) 所寫
回應 sl4019sl (小文文) 所寫
 台中市民黃茂森3年前開車經嘉義市世賢路時,不慎撞死酒後無照騎機車又闖紅燈的李姓男子,被依過失致死罪起訴,法官審酌後依「信賴原則」,昨天將黃茂森判無罪

過失致死無罪~
民法的賠償部分搞不好還有的吵呢

唉~開車真的要多拜拜
不然運氣不好真的會很慘~= =

民事賠償一定要的
想要少賠就得裝窮.....
法官會依兩方所得和撫養人來判決



這是死亡車禍

刑事可以判無罪

就代表開車的人沒有"肇事責任"

沒有"肇事責任"

大家了不了解


民事賠償

是依"肇事責任"來決定賠多少的

既然汽車沒有"肇事責任"

就代表死掉那個人要賠汽車全部的"修理費"還有"精神賠償費"還有"勞動力損失"

大家了不了解


簡單一句話

敢喝酒騎車就不要怕出事

死了也活該


大家有沒有看懂

不要再亂講了



我的想法跟你一樣,

就是不知道民事法官的想法有沒有跟我們一樣。

阿志(ykd521)

2007/12/04 12:47:48

發文

#353253 IP 189.30.*.*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唉!這樣的判例,撞死人而被處無罪開釋的,確實是很幸運的,絕大多數的都會被處以--過失致死--移送。
以下有一個幾乎完全相同案例,也是綠燈直行,卻撞死一位**騎機車未戴安全帽又闖紅燈的退休校長**這個事情大家應該都還有映像吧!結果撞死人的,判刑4個月,檢方認定李女未注意車前狀況,將她起訴。

法官認為違反路權者的生命法益仍應受到保障,不能因享有路權,駕駛人就可免除或減少注意的義務,而由違反路權者負起完全的肇事責任,黃金柱闖紅燈雖是肇事主因,但李秋節未注意車前狀況是次要肇事因素,依過失致人於死罪判處有期徒刑4月。

綠燈直行撞死人 被判刑: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6/new/sep/5/today-so8.htm



阿志(ykd521)

2007/12/04 12:53:01

發文

#353257 IP 189.30.*.*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quote=whitefox-ucar (whitefox)
重點不在於誰該不該判無罪,在於是否--該注意而未注意--。[/quote]
重點不在於 "該注意而未注意",
重點在於 "什麼叫該注意?"
不同的法官有不同的自由心證,
相同的案例有不同的判決,
那台灣還能住人嗎?

如果真的要引用 "該注意而未注意" 來判決,
至少,法律要條列出那些狀況是該注意的,那些又是不該注意的,
至少,已經判決過的案件要形成一致的案例,讓人民知道什麼情況下會有什麼責任,
如果守法的人不能得到法律保障,只會讓不守法的人變多而已!!😞😡[/quote]

不想再因引起口水戰,舉個實際案例給你,這兩個案例幾乎相同,卻一個有罪,一個無罪,法官依據又是如何?
綠燈直行撞死人 被判刑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6/new/sep/5/today-so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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