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特赦.... 放一些 吸毒神經病出來 不是打死人就是害人.... 無辜的百姓...
車身多處血手印... 分明是把人拖死的鐵證.... 判死刑啦!!! 什麼人權... 被拖死的都沒人權...
車身多處血手印... 分明是把人拖死的鐵證.... 判死刑啦!!! 什麼人權... 被拖死的都沒人權...
所謂的人權
就是活著才有人權
死人都已經死了那來人權
我不知道你們有沒有看懂上面的涵義
而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
你可知有所謂正當殺人無罪
司法不能操弄嗎?
你有權你有錢你懂法
操弄輕而易舉
就是活著才有人權
死人都已經死了那來人權
我不知道你們有沒有看懂上面的涵義
而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
你可知有所謂正當殺人無罪
司法不能操弄嗎?
你有權你有錢你懂法
操弄輕而易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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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這一段話大大有問題 我也認為判太輕 可是你不要忘記,法官也是有限制在 他沒有辦法無限上綱,一切還是要按照法律來 酌情審理判下無期徒刑,已經創先例了 你沒看到以前那些砂石車撞死人的? 有沒有拖行?有沒有蓄意?有沒有無期徒刑? 當然,我個人並不滿意這樣子的判例 不過不代表法官有問題,比例原則要搞清楚啊 沒事謾罵法官,並沒有意義 另外,捷運的問題更有意思 這個人罪在哪裡?你教我要怎麼判他? 你引用哪一條法條判他罪? 依照他的情形來看,他沒有犯下任何一條罪責 法官怎麼判? 在不理性的批評前,還是要做好功課啊 我引用BBS站PTT網友standoffish的言論: 案例中舉的是 妨害秘密 依刑法第 315-1 與 315-2 條 我想搭捷運是公開活動沒錯, 而臉跟大腿也不算是隱私部位(有人要拿這點質疑的話 我認了= =) 如果有人要拿肖像權來講可能更糟糕,因為肖像權為人格權, 而能扯到邊的也只有著作權法和民法第18條。 剩下可以告的,只剩下性騷擾防制法 拍照視為意圖性騷擾? 各位鄉親....以後相機裡面不能出現人了! 只要拍到穿短褲、裙子、清涼一點上衣的男女 一律都視為「意圖」 .....合理嗎? 所以實際上,法官判他無罪,合法合理 最後我要呼籲一點 大家氣憤歸氣憤,言論要注意! 這裡是公開版面,講的話要附上法律責任 千萬不要一時糊塗亂說話啊~ (這一段不是針對我回文的朋友XD,我看好些人都頗為激動,冷靜!) | ||||||||||||||||||||||
我必須承認兩件事首先謝謝你的提醒..
第一法條我真的不是很懂...
第二不清楚的東西隨意發言確實不妥我道歉😇
而臉跟大腿也不算是隱私部位
但如果是裙子內側之大腿呢?
清涼一點上衣
但如果是上衣內的x溝呢?
如果這一些都不能算隱私部份,那我相信很多
女性應該都不會認同吧...
我也相信法官在一些認定上不能無限上綱没錯
但有一些模糊地帶是不是也須由法官自由心證呢?
這才是我真正要表達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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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判例好笑的還很多奶😆,上次新聞有在報, 有人在捷運上偷拍,因為沒有拍到重點部位,所以 被叛無罪...這什麼跟什麼,那殺人一定要對方死才 成立嗎 | |||
忘記多加一句,對,殺人一定要殺死對方才能成立
不然叫做殺人未遂
如果非故意的叫做故意致死
總之殺人一定要死才能成立~~[/quote]
那請問大大這個主題法官是以那個點去判刑奶...
人也死了...這算什麼是故意致死嗎?
但加害人雖酒駕,但看來是有意識的...
沒那些血手印也沒有殺人罪判吧
人沒有做一些有震撼效果的擧動
誰理你
人沒有做一些有震撼效果的擧動
誰理你
死刑一顆子彈就夠了,受害人被拖到死那種痛苦不是一顆子彈所能比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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