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個爛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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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判這個刑期的原因好像是因為過失殺人這條 其實酒駕撞死人的刑期很少,這個問題已經存在很久了 而台灣的法律「鼓勵」我們殺人,也是很久就存在的事了 不然為何砂石車撞到人時,一定要再回頭壓死對方呢? 因為撞死人賠錢只需要幾百萬即可 像前陣子台中角頭被槍殺那個案件 如果這位殺手是用此種方法來殺人的話 其實過幾年就又是一條好漢了 現在唯一可以解決的方法,就是大家好好的祈禱 下一個被酒駕撞死的,可以是高官的家人或者立委 這樣或許台灣人民的生命才會被重視。 我知道很殘忍的說法,但....這也是事實.... | |||
因為法律是有錢人訂😌😌😌
😌😌😌
立委們死不修法-這種案例會一直不斷的出現.......................以後只要酒駕就先把車子充公-不管有沒有肇事................😝😝
立委們死不修法-這種案例會一直不斷的出現.......................以後只要酒駕就先把車子充公-不管有沒有肇事................😝😝
有空-就騎單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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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樣 報導中沒有提到法官的重要裁量參考: 和解與否? | ||||||||||||
酒後亂性殺死3個~公訴罪
酒駕撞死3個~😌😌 和解與否?
啊......美麗的臺灣
是犯罪者的天堂!
想犯罪都可以來臺灣喔😆
酒駕撞死人才關兩年😡有好笑到😆
是犯罪者的天堂!
想犯罪都可以來臺灣喔😆
酒駕撞死人才關兩年😡有好笑到😆
掏心,掏肺,只是男人戀愛的前奏,
男人最想掏的其實是老二!
於
2011/03/14 19:48:21
發文
於
2011/03/14 19:48:21
發文IP 187.113.*.*
才三年扣掉假釋能關上一年就不錯了
出來照樣喝 照樣開他XX的車
於
2011/03/14 19:51:11
發文IP 187.113.*.*
才二年扣掉假釋能關上半年就不錯了
出來照樣喝 照樣開他XX的車
出來照樣喝 照樣開他XX的車
這一定有花錢😠
於
2011/03/14 21:13:08
發文
酒駕撞死3人才判2年..臺灣人命果然不值錢😡
MMC3寶~DEVIL雙尾管~MMC四活塞~MMC冷卻水感應器~SVT加大19lbs噴油嘴~
晶片~PS3 225/45/17& RE001 仿OZ鋁圈~MONROE避震器~PCV油氣過濾器~
老婆開06年CV8 1.8頂級款
台灣的過失致死: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台灣法責太輕還不是因為立委不修法加重
立委不修法加重邢刑責還不是老百姓不要求
老百姓不要求修法加重邢刑責還不是怕發生在自己身上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台灣法責太輕還不是因為立委不修法加重
立委不修法加重邢刑責還不是老百姓不要求
老百姓不要求修法加重邢刑責還不是怕發生在自己身上
什麼是樹葡萄?:http://tw.myblog.yahoo.com/jw!_PUaatqTAhYrmEr2kZQ-
後來收到地檢署的書
我上次被酒駕撞的那個人
因為態度良好
罰款2萬元給指定的社福機構
收到這樣的公文書
真的覺得台灣的一些鳥蛋法官都沒被酒駕的撞過...
酒駕把車子撞成這樣法律只罰2萬, 不判刑.
這是哪們子的法律啊 爛!
我上次被酒駕撞的那個人
因為態度良好
罰款2萬元給指定的社福機構
收到這樣的公文書
真的覺得台灣的一些鳥蛋法官都沒被酒駕的撞過...
酒駕把車子撞成這樣法律只罰2萬, 不判刑.
這是哪們子的法律啊 爛!
凡自高的、必降為卑.自卑的、必升為高。
三條人命才判2年
難怪一堆人酒駕都不怕
台灣~哎😌
難怪一堆人酒駕都不怕
台灣~哎😌
先看看判決書怎麼寫的吧 (網路上可以查得到) ~~
肇事者共犯了兩條罪 :
1. 刑法276條 :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2. 刑法185條第三項 :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5 萬元以下罰金。
3. 又依刑法55條 :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以上這個部分要從重量刑, 所以要依刑法 276 條...... 但是,
1. 本案中, 張XX於肇事後,就所犯過失致人於死犯行在未被具偵查犯罪權限之公務員發覺何人為肇事者前,於屏東縣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隊潮州小隊警員張文良前往現場處理時,主動告以其為肇事者而願接受裁判,並當場為警以分析器施測,測得呼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1.07毫克,因而查悉上情。
2. 換句話說, 本案符合自首之要件, 故再依刑法62條 :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所以以上部份要減輕其刑
其餘考量為 :
1. 犯後仍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民事和解,僅各賠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新臺幣160 萬元
2. 惟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有悔意
由於法官必須依法判決, 而法官已經判了最重的 2 年有期徒刑了...... 所以我真的看不出哪裡是恐龍法官耶....
我倒是覺得我們的法律實在是訂得........ 唉
肇事者共犯了兩條罪 :
1. 刑法276條 :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2. 刑法185條第三項 :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5 萬元以下罰金。
3. 又依刑法55條 :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以上這個部分要從重量刑, 所以要依刑法 276 條...... 但是,
1. 本案中, 張XX於肇事後,就所犯過失致人於死犯行在未被具偵查犯罪權限之公務員發覺何人為肇事者前,於屏東縣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隊潮州小隊警員張文良前往現場處理時,主動告以其為肇事者而願接受裁判,並當場為警以分析器施測,測得呼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1.07毫克,因而查悉上情。
2. 換句話說, 本案符合自首之要件, 故再依刑法62條 :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所以以上部份要減輕其刑
其餘考量為 :
1. 犯後仍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民事和解,僅各賠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新臺幣160 萬元
2. 惟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有悔意
由於法官必須依法判決, 而法官已經判了最重的 2 年有期徒刑了...... 所以我真的看不出哪裡是恐龍法官耶....
我倒是覺得我們的法律實在是訂得........ 唉
於
2011/03/15 10:44:23
發文
於
2011/03/15 10:44:23
發文IP 187.113.*.*
[quote=bullshit (bullshit)]先看看判決書怎麼寫的吧 (網路上可以查得到) ~~
肇事者共犯了兩條罪 :
1. 刑法276條 :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color="#00007F"]兩年以下[/color]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2. 刑法185條第三項 :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color="#00007F"]一年以下[/color]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5 萬元以下罰金。
3. 又依刑法55條 :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以上這個部分要從重量刑, 所以要依刑法 276 條...... 但是,
[color="#7F7F00"]1. 本案中, 張XX於肇事後,就所犯過失致人於死犯行在未被具偵查犯罪權限之公務員發覺何人為肇事者前,於屏東縣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隊潮州小隊警員張文良前往現場處理時,主動告以其為肇事者而願接受裁判,並當場為警以分析器施測,測得呼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1.07毫克,因而查悉上情。[/color]
2. 換句話說, 本案符合自首之要件, 故再依刑法62條 :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所以以上部份要減輕其刑
其餘考量為 :
1. 犯後仍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民事和解,僅各賠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新臺幣160 萬元
2. 惟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有悔意
由於法官必須依法判決, 而法官已經判了最重的 2 年有期徒刑了...... 所以我真的看不出哪裡是恐龍法官耶....
我倒是覺得我們的法律實在是訂得........ 唉
[/quote]
這是在說現行犯被逮時喊一聲「是我做的」就變自首嗎?
[嘆氣][吐舌頭]
於
2011/03/15 10:50:33
發文IP 187.113.*.*
[quote=bullshit (bullshit)]先看看判決書怎麼寫的吧 (網路上可以查得到) ~~
肇事者共犯了兩條罪 :
1. 刑法276條 :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color="#00007F"]兩年以下[/color]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2. 刑法185條第三項 :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color="#00007F"]一年以下[/color]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5 萬元以下罰金。
3. 又依刑法55條 :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以上這個部分要從重量刑, 所以要依刑法 276 條...... 但是,
[color="#7F7F00"]1. 本案中, 張XX於肇事後,就所犯過失致人於死犯行在未被具偵查犯罪權限之公務員發覺何人為肇事者前,於屏東縣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隊潮州小隊警員張文良前往現場處理時,主動告以其為肇事者而願接受裁判,並當場為警以分析器施測,測得呼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1.07毫克,因而查悉上情。[/color]
2. 換句話說, 本案符合自首之要件, 故再依刑法62條 :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所以以上部份要減輕其刑
其餘考量為 :
1. 犯後仍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民事和解,僅各賠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新臺幣160 萬元
2. 惟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有悔意
由於法官必須依法判決, 而法官已經判了最重的 2 年有期徒刑了...... 所以我真的看不出哪裡是恐龍法官耶....
我倒是覺得我們的法律實在是訂得........ 唉
[/quote]
這是在說現行犯被逮時喊一聲「是我做的」就變自首嗎?
[嘆氣][吐舌頭]
補充:
還知道當場跟條伯伯"自首",表示沒醉到意識不清,撞人算是過失還是故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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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看判決書怎麼寫的吧 (網路上可以查得到) ~~ 肇事者共犯了兩條罪 : 1. 刑法276條 :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2. 刑法185條第三項 :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5 萬元以下罰金。 3. 又依刑法55條 :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以上這個部分要從重量刑, 所以要依刑法 276 條...... 但是, 1. 本案中, 張XX於肇事後,就所犯過失致人於死犯行在未被具偵查犯罪權限之公務員發覺何人為肇事者前,於屏東縣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隊潮州小隊警員張文良前往現場處理時,主動告以其為肇事者而願接受裁判,並當場為警以分析器施測,測得呼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1.07毫克,因而查悉上情。 2. 換句話說, 本案符合自首之要件, 故再依刑法62條 :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所以以上部份要減輕其刑 其餘考量為 : 1. 犯後仍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民事和解,僅各賠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新臺幣160 萬元 2. 惟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有悔意 由於法官必須依法判決, 而法官已經判了最重的 2 年有期徒刑了...... 所以我真的看不出哪裡是恐龍法官耶.... 我倒是覺得我們的法律實在是訂得........ 唉 | |||
這是在說現行犯被逮時喊一聲「是我做的」就變自首嗎?
😌😝
補充:
還知道當場跟條伯伯"自首",表示沒醉到意識不清,撞人算是過失還是故意啊....
冷冷七弦上 靜聽松風寒
古調雖自愛 今人多不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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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靠!這是什麼世界 3條人命只有2年刑期,1年後說不定又假釋出獄 😠 | |||
過失致死本形就只有兩年以下
法官已經判到最重了.
而且這是一罪一罰,一次撞死三人或一次撞死十人最多也是判兩年😞
這就是台灣的法律.
Welcome to Taiwan...........
無意苦爭春,一任群芳妒。零落成泥碾作塵,只有香如故。
明知喝酒開車可能撞死人還為之,不能構成謀殺嗎?😌
活得精采,過得自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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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看判決書怎麼寫的吧 (網路上可以查得到) ~~ 肇事者共犯了兩條罪 : 1. 刑法276條 :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2. 刑法185條第三項 :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5 萬元以下罰金。 3. 又依刑法55條 :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以上這個部分要從重量刑, 所以要依刑法 276 條...... 但是, 1. 本案中, 張XX於肇事後,就所犯過失致人於死犯行在未被具偵查犯罪權限之公務員發覺何人為肇事者前,於屏東縣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隊潮州小隊警員張文良前往現場處理時,主動告以其為肇事者而願接受裁判,並當場為警以分析器施測,測得呼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1.07毫克,因而查悉上情。 2. 換句話說, 本案符合自首之要件, 故再依刑法62條 :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所以以上部份要減輕其刑 其餘考量為 : 1. 犯後仍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民事和解,僅各賠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新臺幣160 萬元 2. 惟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有悔意 由於法官必須依法判決, 而法官已經判了最重的 2 年有期徒刑了...... 所以我真的看不出哪裡是恐龍法官耶.... 我倒是覺得我們的法律實在是訂得........ 唉 | |||
原來這年頭,法官連"自首"與"主動投案"都搞不清楚了😌
活得精采,過得自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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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收到地檢署的書 我上次被酒駕撞的那個人 因為態度良好 罰款2萬元給指定的社福機構 收到這樣的公文書 真的覺得台灣的一些鳥蛋法官都沒被酒駕的撞過... 酒駕把車子撞成這樣法律只罰2萬, 不判刑. 這是哪們子的法律啊 爛! | |||
只有身受其害的人才會了解的
棉大
加油.......
刑法第62條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犯罪行為,經自首後受裁判者,減輕其刑。」所以依照法條規定,自首有下列三個要件:
1. 行為人自動去警局申告的內容必須是自己所犯的罪
2. 自首的時間必須是刑事追訴機關還沒有發覺犯罪之前
("未發覺",實務上的看法是認為,只要犯罪事實還沒有被發現;或是雖然公務員已經發現這個犯罪事實,但卻不知道犯人是什麼人都包括在內)
3. 行為人申告後要自動接受裁判
對照判決書中所述 : 另被告於肇事後,在具偵查犯罪權限之公務員發覺何人為肇事者前,於員警前往車禍現場處理時,當場表明其為肇事人而願受裁判乙節,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 份存卷可證(見相驗卷(一)第48頁),核與自首要件相符.......
我個人還是認為, 判決結果之所以跟大家的預期有這麼大的落差, 是法條的關係, 不是法官......
1. 行為人自動去警局申告的內容必須是自己所犯的罪
2. 自首的時間必須是刑事追訴機關還沒有發覺犯罪之前
("未發覺",實務上的看法是認為,只要犯罪事實還沒有被發現;或是雖然公務員已經發現這個犯罪事實,但卻不知道犯人是什麼人都包括在內)
3. 行為人申告後要自動接受裁判
對照判決書中所述 : 另被告於肇事後,在具偵查犯罪權限之公務員發覺何人為肇事者前,於員警前往車禍現場處理時,當場表明其為肇事人而願受裁判乙節,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 份存卷可證(見相驗卷(一)第48頁),核與自首要件相符.......
我個人還是認為, 判決結果之所以跟大家的預期有這麼大的落差, 是法條的關係, 不是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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