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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溜不只泥鰍還有土虱(illusion)

2011/03/11 09:5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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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8139 IP 188.248.*.* 修改過 1 次 (顯示最近5筆修改紀錄) 檢舉這篇文章

2011/03/11 09:59:21

發文IP 188.248.*.*

[quote=maxma (maxma)][quote=wuhu (wuhu)]一般在警察沒管轄權的地方,都是撞的人要賠被撞的一方(如大賣場的停車場....),如果有任意險就可以請保險公司跟對方談,如果沒有就鼻子摸摸準備跟對方長期抗戰了。 照片上看不太出撞擊有很嚴重,有照片為證,到法院記得委婉跟法官說明情況,而且是對方要求過份了。[/quote] 是呀!一般人都怕麻煩(包括我),能和解就和解。 但是我遇到的這隻鐵龜,姿態之高匪夷所思,一副只要我能省下一毛就是我賺到,我不和解就要坐牢的心態。哀! [頭暈][三條線][/quote] [b] 毀損罪 100% 不用坐牢,放120個心 第354條(毀損器物罪) 所有條文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令致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交通事故引發的「刑事責任」係指交通事故發生過程中,肇事人有不當肇事行為因而致人死、傷,構成刑法犯罪要件所應負的責任。具體而言,交通事故肇事人成立刑事責任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肇事人要有責任能力。即已年滿十四歲且精神狀態正常之人。  (二)肇事人要有故意或過失的肇事行為。[color="#FF00FF"]依刑法第十二條規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故肇事人應具故意或過失之肇事行為。[/color] (三)肇事行為與結果間須有相當因果關係。即肇事結果之發生與肇事人欠缺注意或疏於防範在客觀上有相當因果關係。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  (四)肇事行為須符合刑法分則各該條件或其他刑罰規定處罰之犯罪類型,且該行為無阻卻違法事由存在。  (五)須有致人於死或傷之結果發生。即車禍案件倘若未發生傷、亡之情形,自然不成立刑事責任問題。 [/b]

2011/03/11 10:00:41

發文IP 188.250.*.*

[quote=maxma (maxma)][quote=wuhu (wuhu)]一般在警察沒管轄權的地方,都是撞的人要賠被撞的一方(如大賣場的停車場....),如果有任意險就可以請保險公司跟對方談,如果沒有就鼻子摸摸準備跟對方長期抗戰了。 照片上看不太出撞擊有很嚴重,有照片為證,到法院記得委婉跟法官說明情況,而且是對方要求過份了。[/quote] 是呀!一般人都怕麻煩(包括我),能和解就和解。 但是我遇到的這隻鐵龜,姿態之高匪夷所思,一副只要我能省下一毛就是我賺到,我不和解就要坐牢的心態。哀! [頭暈][三條線][/quote] [b] [color="#FF00FF"]100% 不用坐牢,你放120個心[/color], 跟他玩到底啦[怒火] 第354條(毀損器物罪) 所有條文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令致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交通事故引發的「刑事責任」係指交通事故發生過程中,肇事人有不當肇事行為因而致人死、傷,構成刑法犯罪要件所應負的責任。具體而言,交通事故肇事人成立刑事責任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肇事人要有責任能力。即已年滿十四歲且精神狀態正常之人。  (二)肇事人要有故意或過失的肇事行為。[color="#FF00FF"]依刑法第十二條規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故肇事人應具故意或過失之肇事行為。[/color] (三)肇事行為與結果間須有相當因果關係。即肇事結果之發生與肇事人欠缺注意或疏於防範在客觀上有相當因果關係。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  (四)肇事行為須符合刑法分則各該條件或其他刑罰規定處罰之犯罪類型,且該行為無阻卻違法事由存在。  (五)須有致人於死或傷之結果發生。即車禍案件倘若未發生傷、亡之情形,自然不成立刑事責任問題。 [/b]
回應 maxma (maxma) 所寫
回應 wuhu (wuhu) 所寫
一般在警察沒管轄權的地方,都是撞的人要賠被撞的一方(如大賣場的停車場....),如果有任意險就可以請保險公司跟對方談,如果沒有就鼻子摸摸準備跟對方長期抗戰了。
照片上看不太出撞擊有很嚴重,有照片為證,到法院記得委婉跟法官說明情況,而且是對方要求過份了。

是呀!一般人都怕麻煩(包括我),能和解就和解。
但是我遇到的這隻鐵龜,姿態之高匪夷所思,一副只要我能省下一毛就是我賺到,我不和解就要坐牢的心態。哀!
😵😰



100% 不用坐牢,你放120個心, 跟他玩到底啦😠


第354條(毀損器物罪) 所有條文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令致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交通事故引發的「刑事責任」係指交通事故發生過程中,肇事人有不當肇事行為因而致人死、傷,構成刑法犯罪要件所應負的責任。具體而言,交通事故肇事人成立刑事責任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肇事人要有責任能力。即已年滿十四歲且精神狀態正常之人。
 (二)肇事人要有故意或過失的肇事行為。依刑法第十二條規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故肇事人應具故意或過失之肇事行為。 (三)肇事行為與結果間須有相當因果關係。即肇事結果之發生與肇事人欠缺注意或疏於防範在客觀上有相當因果關係。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
 (四)肇事行為須符合刑法分則各該條件或其他刑罰規定處罰之犯罪類型,且該行為無阻卻違法事由存在。
 (五)須有致人於死或傷之結果發生。即車禍案件倘若未發生傷、亡之情形,自然不成立刑事責任問題。

一切放乎自然

maxma(maxma)

2011/03/23 16:5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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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2201 IP 90.210.*.*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剛開完庭,把我的答辯狀貼出來。


答辯聲明
一、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如受不利之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答辯事實及理由
一、99年9月27 日,答辯人從社區停車場出去,經過刷卡機時
過了頭,因此倒回去刷。這時原告之車緊跟在後面,致生碰撞。
原告召來中華派出所員警XXX等人前來拍照、紀錄。
警方一到,圍著車子看了一圈,問:「撞到哪裡?」緣原告之車
的保險槓經過撞擊後只有一塊大約十平方公分的痕跡,無凹陷、
無刮痕、底漆都沒有掉,只是原來會反光的烤漆變成沒有光澤,
要近距離以特定角度才能看得出。保險槓本體並無損壞(參閱證
物1)。
原告於碰撞現場見獵心喜,隨即取出相機拍照存證。但將車駛離
停車場車道後,卻無意對毀損狀態拍照,若非其對此損壞之微不
足道心知肚明,寧有此理?
警方很婉轉地告訴原告,可以和解取得一些賠償,等車子開過一

陣子,需要整理時再一併處理。蓋一般人不會因為這樣的損害大
張旗鼓地把車子送廠修理。答辯人原先提議一千元和解,後來提
高為兩千元。但是原告堅持以原廠烤漆一萬二之價位要求和解。
依答辯人修車的經驗,烤漆一片只要一千五,差距太大,實無法
接受。
二、原告於事故當天協商不成後,並未與答辯人聯繫。然而竟於
10月28日寄發存證信函,無端指稱「幾經聯繫卻未見台端有善
意回應或解決之誠意」。答辯人隨即致電詢問,原告依舊堅持一萬
二之原廠烤漆,並在電話中要脅,如果答辯人不同意要求,將來
走上法律途徑,勢必要答辯人付出更大代價云云。
果然,日前收到法院通知,原告換了全新保險槓(30000), 兩個
緩衝器(20000),連工帶料 54500 元,逕行訴訟求償。在此期間
,原告既未知會答辯人共同至維修廠確認損壞範圍,亦無持發票
向答辯人索償,逕行以司法為工具遂其所願,不無可議之處。
三、依照曾世雄教授所著之【損害賠償法原理】,損害賠償成立之
要件有二:(一)法定事實,(二)損害。
當日碰撞所造成之損害可以由烤漆方式回復原狀,與原告更換保
險槓之行為無因果關係。
法律上之主體只對自己之行為負責。原告強行更換保險槓是其個
人的行為,答辯人無權制止,原告須負全責。且原告在先前和解
過程中一直宣稱原廠全烤估價一萬二,可見原告並非不明白保險
槓不需要換新。在缺乏公正共同勘驗之情況下,進行不必要之更
換,無異是發洩情緒,以司法為報復之工具,甚至有藉機敲詐之
嫌。
四、稍具汽車維修常識的人都知道,汽車維修大致分為引擎、底
盤、與鈑金三大類。車體外觀之維修屬於鈑金項。原告將車子送
至「金包里輪胎行」維修,完全違背常理。且在和解過程中,原
告一再重申除了「原廠烤漆」,不接受任何其他回復原狀之方式,
並一再強調原廠烤漆估價約一萬二千元。何以最終捨原廠維修,
而至「輪胎行」更換保險槓?若原告願意接受在一般維修廠進行
回復原狀之維修,何以當初拒絕答辯人所提之賠償方案,執意以
司法途徑解決?
綜此以上,當可推論原告與該輪胎行員工熟識。由該輪胎行開具
之鉅額發票,殊無可信。譬如一人腹痛,求治於熟識之皮膚科醫
生,進而開具出肺癌之診斷書,欲向保險公司求償,寧不啟人疑
竇?
答辯人曾於 3 月 21 日至金包里輪胎行了解實情。據該行X姓員
工(透過電話)所稱,更換保險槓為車主要求,他無
權置喙。此與原告 3 月 7 日調解庭上所稱「更換保險槓是維修
廠的決定」一詞相悖。X君並稱,更換下之保險槓已被車主取走
,但原告竟稱不知該物下落。答辯人追問此次維修之零件由何處
取得?X君卻以「商業機密」為由,拒絕提供。請庭上調閱相關
單據,釐清原告與金包里輪胎是否有勾串詐欺之行為。
五、原告多次言詞不實,語多乖謬。於調解庭上為了卸責,竟宣
稱事故當日,停車場柵欄升起復降下,答辯人未及時離開,才倒
回重新感應。但事實柵欄並未升起。又稱答辯人之車加速「衝」
下,造成劇烈衝撞。依照物理法則,物體由靜止加速,必定要有
一段距離。一般車輛,若是使盡解數向前衝,從靜止加速到時速
一百公里,也大約需十秒鐘。即使以這樣的加速度為基準,從靜
止加速到每小時十公里之速度,也必須行走 2.78 公尺。事故當
日兩車相距不過一公尺左右,何來猛烈衝撞之說?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賜予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以絕倖圖之風。
謹 狀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公鑒

我愛Please美眉(eva891120)

2011/03/23 17:14:57

發文

#3222351 IP 90.210.*.* 修改過 1 次 (顯示最近5筆修改紀錄) 檢舉這篇文章

2011/03/23 17:14:57

發文IP 90.210.*.*

[quote=maxma (maxma)]剛開完庭,把我的答辯狀貼出來。 答辯聲明 一、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如受不利之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答辯事實及理由 一、99年9月27 日,答辯人從社區停車場出去,經過刷卡機時 過了頭,因此倒回去刷。這時原告之車緊跟在後面,致生碰撞。 原告召來中華派出所員警XXX等人前來拍照、紀錄。 警方一到,圍著車子看了一圈,問:「撞到哪裡?」緣原告之車 的保險槓經過撞擊後只有一塊大約十平方公分的痕跡,無凹陷、 無刮痕、底漆都沒有掉,只是原來會反光的烤漆變成沒有光澤, 要近距離以特定角度才能看得出。保險槓本體並無損壞(參閱證 物1)。 原告於碰撞現場見獵心喜,隨即取出相機拍照存證。但將車駛離 停車場車道後,卻無意對毀損狀態拍照,若非其對此損壞之微不 足道心知肚明,寧有此理? 警方很婉轉地告訴原告,可以和解取得一些賠償,等車子開過一 陣子,需要整理時再一併處理。蓋一般人不會因為這樣的損害大 張旗鼓地把車子送廠修理。答辯人原先提議一千元和解,後來提 高為兩千元。但是原告堅持以原廠烤漆一萬二之價位要求和解。 依答辯人修車的經驗,烤漆一片只要一千五,差距太大,實無法 接受。 二、原告於事故當天協商不成後,並未與答辯人聯繫。然而竟於 10月28日寄發存證信函,無端指稱「幾經聯繫卻未見台端有善 意回應或解決之誠意」。答辯人隨即致電詢問,原告依舊堅持一萬 二之原廠烤漆,並在電話中要脅,如果答辯人不同意要求,將來 走上法律途徑,勢必要答辯人付出更大代價云云。 果然,日前收到法院通知,原告換了全新保險槓(30000), 兩個 緩衝器(20000),連工帶料 54500 元,逕行訴訟求償。在此期間 ,原告既未知會答辯人共同至維修廠確認損壞範圍,亦無持發票 向答辯人索償,逕行以司法為工具遂其所願,不無可議之處。 三、依照曾世雄教授所著之【損害賠償法原理】,損害賠償成立之 要件有二:(一)法定事實,(二)損害。 當日碰撞所造成之損害可以由烤漆方式回復原狀,與原告更換保 險槓之行為無因果關係。 法律上之主體只對自己之行為負責。原告強行更換保險槓是其個 人的行為,答辯人無權制止,原告須負全責。且原告在先前和解 過程中一直宣稱原廠全烤估價一萬二,可見原告並非不明白保險 槓不需要換新。在缺乏公正共同勘驗之情況下,進行不必要之更 換,無異是發洩情緒,以司法為報復之工具,甚至有藉機敲詐之 嫌。 四、稍具汽車維修常識的人都知道,汽車維修大致分為引擎、底 盤、與鈑金三大類。車體外觀之維修屬於鈑金項。原告將車子送 至「金包里輪胎行」維修,完全違背常理。且在和解過程中,原 告一再重申除了「原廠烤漆」,不接受任何其他回復原狀之方式, 並一再強調原廠烤漆估價約一萬二千元。何以最終捨原廠維修, 而至「輪胎行」更換保險槓?若原告願意接受在一般維修廠進行 回復原狀之維修,何以當初拒絕答辯人所提之賠償方案,執意以 司法途徑解決? 綜此以上,當可推論原告與該輪胎行員工熟識。由該輪胎行開具 之鉅額發票,殊無可信。譬如一人腹痛,求治於熟識之皮膚科醫 生,進而開具出肺癌之診斷書,欲向保險公司求償,寧不啟人疑 竇? 答辯人曾於 3 月 21 日至金包里輪胎行了解實情。據該行X姓員 工(透過電話)所稱,更換保險槓為車主要求,他無 權置喙。此與原告 3 月 7 日調解庭上所稱「更換保險槓是維修 廠的決定」一詞相悖。X君並稱,更換下之保險槓已被車主取走 ,但原告竟稱不知該物下落。答辯人追問此次維修之零件由何處 取得?X君卻以「商業機密」為由,拒絕提供。請庭上調閱相關 單據,釐清原告與金包里輪胎是否有勾串詐欺之行為。 五、原告多次言詞不實,語多乖謬。於調解庭上為了卸責,竟宣 稱事故當日,停車場柵欄升起復降下,答辯人未及時離開,才倒 回重新感應。但事實柵欄並未升起。又稱答辯人之車加速「衝」 下,造成劇烈衝撞。依照物理法則,物體由靜止加速,必定要有 一段距離。一般車輛,若是使盡解數向前衝,從靜止加速到時速 一百公里,也大約需十秒鐘。即使以這樣的加速度為基準,從靜 止加速到每小時十公里之速度,也必須行走 2.78 公尺。事故當 日兩車相距不過一公尺左右,何來猛烈衝撞之說?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賜予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以絕倖圖之風。 謹 狀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公鑒[/quote] 讚啦~法官英明 [微笑]

2011/03/23 17:20:03

發文IP 90.210.*.*

[quote=maxma (maxma)]剛開完庭,把我的答辯狀貼出來。 答辯聲明 一、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如受不利之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答辯事實及理由 一、99年9月27 日,答辯人從社區停車場出去,經過刷卡機時 過了頭,因此倒回去刷。這時原告之車緊跟在後面,致生碰撞。 原告召來中華派出所員警XXX等人前來拍照、紀錄。 警方一到,圍著車子看了一圈,問:「撞到哪裡?」緣原告之車 的保險槓經過撞擊後只有一塊大約十平方公分的痕跡,無凹陷、 無刮痕、底漆都沒有掉,只是原來會反光的烤漆變成沒有光澤, 要近距離以特定角度才能看得出。保險槓本體並無損壞(參閱證 物1)。 原告於碰撞現場見獵心喜,隨即取出相機拍照存證。但將車駛離 停車場車道後,卻無意對毀損狀態拍照,若非其對此損壞之微不 足道心知肚明,寧有此理? 警方很婉轉地告訴原告,可以和解取得一些賠償,等車子開過一 陣子,需要整理時再一併處理。蓋一般人不會因為這樣的損害大 張旗鼓地把車子送廠修理。答辯人原先提議一千元和解,後來提 高為兩千元。但是原告堅持以原廠烤漆一萬二之價位要求和解。 依答辯人修車的經驗,烤漆一片只要一千五,差距太大,實無法 接受。 二、原告於事故當天協商不成後,並未與答辯人聯繫。然而竟於 10月28日寄發存證信函,無端指稱「幾經聯繫卻未見台端有善 意回應或解決之誠意」。答辯人隨即致電詢問,原告依舊堅持一萬 二之原廠烤漆,並在電話中要脅,如果答辯人不同意要求,將來 走上法律途徑,勢必要答辯人付出更大代價云云。 果然,日前收到法院通知,原告換了全新保險槓(30000), 兩個 緩衝器(20000),連工帶料 54500 元,逕行訴訟求償。在此期間 ,原告既未知會答辯人共同至維修廠確認損壞範圍,亦無持發票 向答辯人索償,逕行以司法為工具遂其所願,不無可議之處。 三、依照曾世雄教授所著之【損害賠償法原理】,損害賠償成立之 要件有二:(一)法定事實,(二)損害。 當日碰撞所造成之損害可以由烤漆方式回復原狀,與原告更換保 險槓之行為無因果關係。 法律上之主體只對自己之行為負責。原告強行更換保險槓是其個 人的行為,答辯人無權制止,原告須負全責。且原告在先前和解 過程中一直宣稱原廠全烤估價一萬二,可見原告並非不明白保險 槓不需要換新。在缺乏公正共同勘驗之情況下,進行不必要之更 換,無異是發洩情緒,以司法為報復之工具,甚至有藉機敲詐之 嫌。 四、稍具汽車維修常識的人都知道,汽車維修大致分為引擎、底 盤、與鈑金三大類。車體外觀之維修屬於鈑金項。原告將車子送 至「金包里輪胎行」維修,完全違背常理。且在和解過程中,原 告一再重申除了「原廠烤漆」,不接受任何其他回復原狀之方式, 並一再強調原廠烤漆估價約一萬二千元。何以最終捨原廠維修, 而至「輪胎行」更換保險槓?若原告願意接受在一般維修廠進行 回復原狀之維修,何以當初拒絕答辯人所提之賠償方案,執意以 司法途徑解決? 綜此以上,當可推論原告與該輪胎行員工熟識。由該輪胎行開具 之鉅額發票,殊無可信。譬如一人腹痛,求治於熟識之皮膚科醫 生,進而開具出肺癌之診斷書,欲向保險公司求償,寧不啟人疑 竇? 答辯人曾於 3 月 21 日至金包里輪胎行了解實情。據該行X姓員 工(透過電話)所稱,更換保險槓為車主要求,他無 權置喙。此與原告 3 月 7 日調解庭上所稱「更換保險槓是維修 廠的決定」一詞相悖。X君並稱,更換下之保險槓已被車主取走 ,但原告竟稱不知該物下落。答辯人追問此次維修之零件由何處 取得?X君卻以「商業機密」為由,拒絕提供。請庭上調閱相關 單據,釐清原告與金包里輪胎是否有勾串詐欺之行為。 五、原告多次言詞不實,語多乖謬。於調解庭上為了卸責,竟宣 稱事故當日,停車場柵欄升起復降下,答辯人未及時離開,才倒 回重新感應。但事實柵欄並未升起。又稱答辯人之車加速「衝」 下,造成劇烈衝撞。依照物理法則,物體由靜止加速,必定要有 一段距離。一般車輛,若是使盡解數向前衝,從靜止加速到時速 一百公里,也大約需十秒鐘。即使以這樣的加速度為基準,從靜 止加速到每小時十公里之速度,也必須行走 2.78 公尺。事故當 日兩車相距不過一公尺左右,何來猛烈衝撞之說?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賜予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以絕倖圖之風。 謹 狀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公鑒[/quote] 讚啦~法官應該會英明啦 [微笑]
回應 maxma (maxma) 所寫
剛開完庭,把我的答辯狀貼出來。


答辯聲明
一、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如受不利之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答辯事實及理由
一、99年9月27 日,答辯人從社區停車場出去,經過刷卡機時
過了頭,因此倒回去刷。這時原告之車緊跟在後面,致生碰撞。
原告召來中華派出所員警XXX等人前來拍照、紀錄。
警方一到,圍著車子看了一圈,問:「撞到哪裡?」緣原告之車
的保險槓經過撞擊後只有一塊大約十平方公分的痕跡,無凹陷、
無刮痕、底漆都沒有掉,只是原來會反光的烤漆變成沒有光澤,
要近距離以特定角度才能看得出。保險槓本體並無損壞(參閱證
物1)。
原告於碰撞現場見獵心喜,隨即取出相機拍照存證。但將車駛離
停車場車道後,卻無意對毀損狀態拍照,若非其對此損壞之微不
足道心知肚明,寧有此理?
警方很婉轉地告訴原告,可以和解取得一些賠償,等車子開過一

陣子,需要整理時再一併處理。蓋一般人不會因為這樣的損害大
張旗鼓地把車子送廠修理。答辯人原先提議一千元和解,後來提
高為兩千元。但是原告堅持以原廠烤漆一萬二之價位要求和解。
依答辯人修車的經驗,烤漆一片只要一千五,差距太大,實無法
接受。
二、原告於事故當天協商不成後,並未與答辯人聯繫。然而竟於
10月28日寄發存證信函,無端指稱「幾經聯繫卻未見台端有善
意回應或解決之誠意」。答辯人隨即致電詢問,原告依舊堅持一萬
二之原廠烤漆,並在電話中要脅,如果答辯人不同意要求,將來
走上法律途徑,勢必要答辯人付出更大代價云云。
果然,日前收到法院通知,原告換了全新保險槓(30000), 兩個
緩衝器(20000),連工帶料 54500 元,逕行訴訟求償。在此期間
,原告既未知會答辯人共同至維修廠確認損壞範圍,亦無持發票
向答辯人索償,逕行以司法為工具遂其所願,不無可議之處。
三、依照曾世雄教授所著之【損害賠償法原理】,損害賠償成立之
要件有二:(一)法定事實,(二)損害。
當日碰撞所造成之損害可以由烤漆方式回復原狀,與原告更換保
險槓之行為無因果關係。
法律上之主體只對自己之行為負責。原告強行更換保險槓是其個
人的行為,答辯人無權制止,原告須負全責。且原告在先前和解
過程中一直宣稱原廠全烤估價一萬二,可見原告並非不明白保險
槓不需要換新。在缺乏公正共同勘驗之情況下,進行不必要之更
換,無異是發洩情緒,以司法為報復之工具,甚至有藉機敲詐之
嫌。
四、稍具汽車維修常識的人都知道,汽車維修大致分為引擎、底
盤、與鈑金三大類。車體外觀之維修屬於鈑金項。原告將車子送
至「金包里輪胎行」維修,完全違背常理。且在和解過程中,原
告一再重申除了「原廠烤漆」,不接受任何其他回復原狀之方式,
並一再強調原廠烤漆估價約一萬二千元。何以最終捨原廠維修,
而至「輪胎行」更換保險槓?若原告願意接受在一般維修廠進行
回復原狀之維修,何以當初拒絕答辯人所提之賠償方案,執意以
司法途徑解決?
綜此以上,當可推論原告與該輪胎行員工熟識。由該輪胎行開具
之鉅額發票,殊無可信。譬如一人腹痛,求治於熟識之皮膚科醫
生,進而開具出肺癌之診斷書,欲向保險公司求償,寧不啟人疑
竇?
答辯人曾於 3 月 21 日至金包里輪胎行了解實情。據該行X姓員
工(透過電話)所稱,更換保險槓為車主要求,他無
權置喙。此與原告 3 月 7 日調解庭上所稱「更換保險槓是維修
廠的決定」一詞相悖。X君並稱,更換下之保險槓已被車主取走
,但原告竟稱不知該物下落。答辯人追問此次維修之零件由何處
取得?X君卻以「商業機密」為由,拒絕提供。請庭上調閱相關
單據,釐清原告與金包里輪胎是否有勾串詐欺之行為。
五、原告多次言詞不實,語多乖謬。於調解庭上為了卸責,竟宣
稱事故當日,停車場柵欄升起復降下,答辯人未及時離開,才倒
回重新感應。但事實柵欄並未升起。又稱答辯人之車加速「衝」
下,造成劇烈衝撞。依照物理法則,物體由靜止加速,必定要有
一段距離。一般車輛,若是使盡解數向前衝,從靜止加速到時速
一百公里,也大約需十秒鐘。即使以這樣的加速度為基準,從靜
止加速到每小時十公里之速度,也必須行走 2.78 公尺。事故當
日兩車相距不過一公尺左右,何來猛烈衝撞之說?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賜予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以絕倖圖之風。
謹 狀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公鑒


讚啦~法官應該會英明啦 🙂
小喵喵與袋鼠弟弟,祝各位鴻兔大展,揚眉兔氣。

DR.Run(infotalk1)

2011/03/23 17:16:22

發文

#3222358 IP 90.164.*.*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給你家加油~
要多久才有結果 🙂
我是乖乖上班族

我愛Please美眉(eva891120)

2011/03/23 17:18:48

發文

#3222373 IP 90.210.*.*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通常不會假執行啦~😇😌
小喵喵與袋鼠弟弟,祝各位鴻兔大展,揚眉兔氣。

maxma(maxma)

2011/03/23 17:28:44

發文

#3222420 IP 90.210.*.*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infotalk1 (Run) 所寫
給你家加油~
要多久才有結果 🙂

多謝支持,兩個禮拜後宣判。但是這官司輸定了。
我遇上了「傳說中的法官」。
他的的態度很明顯,根本不看我陳述,問了誰撞誰、修多少錢?
答案就出來了:全賠。

我說那小傢伙根本是詐欺,法官竟然說:「他要騙,不會去騙五十萬、五百萬、要騙你這區區五萬塊?」

還需多說嗎?台灣司法!😠😠😠

天天開心(unit.kuo)

2011/03/23 17:34:42

發文

#3222437 IP 252.219.*.*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可以上訴到高等法院嗎?

Dr. N(nn)

2011/03/23 17:34:50

發文

#3222438 IP 189.220.*.* 修改過 1 次 (顯示最近5筆修改紀錄) 檢舉這篇文章

2011/03/23 17:34:50

發文IP 189.220.*.*

給您一個贊[大笑]

2011/03/23 17:36:41

發文IP 189.220.*.*

給您一個贊[大笑]<---收回 剛PO完就看到傳說中的死白目…版大加油[嘆氣]
給您一個贊😀<---收回
剛PO完就看到傳說中的死白目…版大加油😌

maxma(maxma)

2011/03/23 17:40:24

發文

#3222456 IP 90.210.*.*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unit.kuo (天天開心) 所寫
可以上訴到高等法院嗎?


大概可以上訴吧,我一定上訴到底!

開心爸(jumn)

2011/03/23 17:40:27

發文

#3222457 IP 239.184.*.*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maxma (maxma) 所寫
回應 infotalk1 (Run) 所寫
給你家加油~
要多久才有結果 🙂

多謝支持,兩個禮拜後宣判。但是這官司輸定了。
我遇上了「傳說中的法官」。
他的的態度很明顯,根本不看我陳述,問了誰撞誰、修多少錢?
答案就出來了:全賠。

我說那小傢伙根本是詐欺,法官竟然說:「他要騙,不會去騙五十萬、五百萬、要騙你這區區五萬塊?」

還需多說嗎?台灣司法!😠😠😠


問題是原本就沒怎樣1~2千可以處理的現在要陪5萬 還不算騙嗎?
如果真要陪5萬,你看他會不會真的去騙五十萬、五百萬?
可以再上訴嗎?


maxma(maxma)

2011/03/23 17:56:45

發文

#3222509 IP 90.210.*.*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jumn (開心爸) 所寫
回應 maxma (maxma) 所寫
回應 infotalk1 (Run) 所寫
給你家加油~
要多久才有結果 🙂

多謝支持,兩個禮拜後宣判。但是這官司輸定了。
我遇上了「傳說中的法官」。
他的的態度很明顯,根本不看我陳述,問了誰撞誰、修多少錢?
答案就出來了:全賠。

我說那小傢伙根本是詐欺,法官竟然說:「他要騙,不會去騙五十萬、五百萬、要騙你這區區五萬塊?」

還需多說嗎?台灣司法!😠😠😠


問題是原本就沒怎樣1~2千可以處理的現在要陪5萬 還不算騙嗎?
如果真要陪5萬,你看他會不會真的去騙五十萬、五百萬?
可以再上訴嗎?



這法官根本沒有心情問案,說:「你們這五萬塊的案子、、、國家每個月給我十幾萬、、、」
然後講一大堆他以前和人發生行車事故的五四三。法庭上比夜市人生還沒有邏輯。

UMUM(umum)

2011/03/23 17:58:08

發文

#3222512 IP 242.45.*.*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版大加油~

可以控告法官瀆職嗎?

maxma(maxma)

2011/03/23 18:02:58

發文

#3222519 IP 90.210.*.*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umum (胯下改編癢) 所寫
版大加油~

可以控告法官瀆職嗎?


聽說台灣這種法官很多。開庭就是他們紓壓的時段。

旺UG(kenny.chen.netman)

2011/03/23 18:06:35

發文

#3222525 IP 187.105.*.*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版大加油!

特來給您加油打氣的!🙂
面向陽光 陰影就在身後

開心爸(jumn)

2011/03/23 18:37:34

發文

#3222593 IP 239.184.*.*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你千萬別認輸,畢竟這是開車人也許會遇到的,我也在替自己想哪天遇到該怎麼辦?😠

如果敗訴將會有一個好消息跟一個壞消息

好消息就是以後缺錢就開車上路緊貼別人車屁股停下,看會不會A到,然後比照辦理,因為表示已經沒天理了

壞消息就是如果以後有人緊貼我車屁股停好,結果好死不死真的倒退親一下,那就認了,比照辦理

太刀暈船工(neoclub)

2011/03/23 18:50:14

發文

#3222637 IP 242.42.*.*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maxma (maxma) 所寫
剛開完庭,把我的答辯狀貼出來。


答辯聲明
一、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如受不利之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答辯事實及理由
一、99年9月27 日,答辯人從社區停車場出去,經過刷卡機時
過了頭,因此倒回去刷。這時原告之車緊跟在後面,致生碰撞。
原告召來中華派出所員警XXX等人前來拍照、紀錄。
警方一到,圍著車子看了一圈,問:「撞到哪裡?」緣原告之車
的保險槓經過撞擊後只有一塊大約十平方公分的痕跡,無凹陷、
無刮痕、底漆都沒有掉,只是原來會反光的烤漆變成沒有光澤,
要近距離以特定角度才能看得出。保險槓本體並無損壞(參閱證
物1)。
原告於碰撞現場見獵心喜,隨即取出相機拍照存證。但將車駛離
停車場車道後,卻無意對毀損狀態拍照,若非其對此損壞之微不
足道心知肚明,寧有此理?
警方很婉轉地告訴原告,可以和解取得一些賠償,等車子開過一

陣子,需要整理時再一併處理。蓋一般人不會因為這樣的損害大
張旗鼓地把車子送廠修理。答辯人原先提議一千元和解,後來提
高為兩千元。但是原告堅持以原廠烤漆一萬二之價位要求和解。
依答辯人修車的經驗,烤漆一片只要一千五,差距太大,實無法
接受。
二、原告於事故當天協商不成後,並未與答辯人聯繫。然而竟於
10月28日寄發存證信函,無端指稱「幾經聯繫卻未見台端有善
意回應或解決之誠意」。答辯人隨即致電詢問,原告依舊堅持一萬
二之原廠烤漆,並在電話中要脅,如果答辯人不同意要求,將來
走上法律途徑,勢必要答辯人付出更大代價云云。
果然,日前收到法院通知,原告換了全新保險槓(30000), 兩個
緩衝器(20000),連工帶料 54500 元,逕行訴訟求償。在此期間
,原告既未知會答辯人共同至維修廠確認損壞範圍,亦無持發票
向答辯人索償,逕行以司法為工具遂其所願,不無可議之處。
三、依照曾世雄教授所著之【損害賠償法原理】,損害賠償成立之
要件有二:(一)法定事實,(二)損害。
當日碰撞所造成之損害可以由烤漆方式回復原狀,與原告更換保
險槓之行為無因果關係。
法律上之主體只對自己之行為負責。原告強行更換保險槓是其個
人的行為,答辯人無權制止,原告須負全責。且原告在先前和解
過程中一直宣稱原廠全烤估價一萬二,可見原告並非不明白保險
槓不需要換新。在缺乏公正共同勘驗之情況下,進行不必要之更
換,無異是發洩情緒,以司法為報復之工具,甚至有藉機敲詐之
嫌。
四、稍具汽車維修常識的人都知道,汽車維修大致分為引擎、底
盤、與鈑金三大類。車體外觀之維修屬於鈑金項。原告將車子送
至「金包里輪胎行」維修,完全違背常理。且在和解過程中,原
告一再重申除了「原廠烤漆」,不接受任何其他回復原狀之方式,
並一再強調原廠烤漆估價約一萬二千元。何以最終捨原廠維修,
而至「輪胎行」更換保險槓?若原告願意接受在一般維修廠進行
回復原狀之維修,何以當初拒絕答辯人所提之賠償方案,執意以
司法途徑解決?
綜此以上,當可推論原告與該輪胎行員工熟識。由該輪胎行開具
之鉅額發票,殊無可信。譬如一人腹痛,求治於熟識之皮膚科醫
生,進而開具出肺癌之診斷書,欲向保險公司求償,寧不啟人疑
竇?
答辯人曾於 3 月 21 日至金包里輪胎行了解實情。據該行X姓員
工(透過電話)所稱,更換保險槓為車主要求,他無
權置喙。此與原告 3 月 7 日調解庭上所稱「更換保險槓是維修
廠的決定」一詞相悖。X君並稱,更換下之保險槓已被車主取走
,但原告竟稱不知該物下落。答辯人追問此次維修之零件由何處
取得?X君卻以「商業機密」為由,拒絕提供。請庭上調閱相關
單據,釐清原告與金包里輪胎是否有勾串詐欺之行為。
五、原告多次言詞不實,語多乖謬。於調解庭上為了卸責,竟宣
稱事故當日,停車場柵欄升起復降下,答辯人未及時離開,才倒
回重新感應。但事實柵欄並未升起。又稱答辯人之車加速「衝」
下,造成劇烈衝撞。依照物理法則,物體由靜止加速,必定要有
一段距離。一般車輛,若是使盡解數向前衝,從靜止加速到時速
一百公里,也大約需十秒鐘。即使以這樣的加速度為基準,從靜
止加速到每小時十公里之速度,也必須行走 2.78 公尺。事故當
日兩車相距不過一公尺左右,何來猛烈衝撞之說?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賜予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以絕倖圖之風。
謹 狀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公鑒

給你辛苦寫的述狀一枚好評~
若這審結果不如預期 只能期望換個法官別再傳說下去
加油 給你打氣🙂

maxma(maxma)

2011/03/23 19:08:00

發文

#3222701 IP 90.210.*.*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jumn (開心爸) 所寫
你千萬別認輸,畢竟這是開車人也許會遇到的,我也在替自己想哪天遇到該怎麼辦?😠

如果敗訴將會有一個好消息跟一個壞消息

好消息就是以後缺錢就開車上路緊貼別人車屁股停下,看會不會A到,然後比照辦理,因為表示已經沒天理了

壞消息就是如果以後有人緊貼我車屁股停好,結果好死不死真的倒退親一下,那就認了,比照辦理

今天看到原告提出的監視器照片,我撞到他的時候,車子就在感應器旁地上畫的一個白色框框正上方。後車顯然跟太近了。我向法官提出,他說:「你倒車撞到人就要負全責。」
要怎麼認定無所謂,但是這法官一副想速戰速決的態度令人十分反感。他根本無心了解真相。那個小傢伙又在法庭上大放厥詞,說他打電話給我我不回應。我追問哪一天?小傢伙詼東詼西,我一再提高音量追問,看法官會不會介入要求他給個明確的答案,結果法官假裝沒聽到,讓我們在下面對喊。早點下班早吃飯。

maxma(maxma)

2011/03/23 19:10:08

發文

#3222704 IP 90.210.*.*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neoclub (小小魚) 所寫
回應 maxma (maxma) 所寫
剛開完庭,把我的答辯狀貼出來。


答辯聲明
一、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如受不利之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答辯事實及理由
一、99年9月27 日,答辯人從社區停車場出去,經過刷卡機時
過了頭,因此倒回去刷。這時原告之車緊跟在後面,致生碰撞。
原告召來中華派出所員警XXX等人前來拍照、紀錄。
警方一到,圍著車子看了一圈,問:「撞到哪裡?」緣原告之車
的保險槓經過撞擊後只有一塊大約十平方公分的痕跡,無凹陷、
無刮痕、底漆都沒有掉,只是原來會反光的烤漆變成沒有光澤,
要近距離以特定角度才能看得出。保險槓本體並無損壞(參閱證
物1)。
原告於碰撞現場見獵心喜,隨即取出相機拍照存證。但將車駛離
停車場車道後,卻無意對毀損狀態拍照,若非其對此損壞之微不
足道心知肚明,寧有此理?
警方很婉轉地告訴原告,可以和解取得一些賠償,等車子開過一

陣子,需要整理時再一併處理。蓋一般人不會因為這樣的損害大
張旗鼓地把車子送廠修理。答辯人原先提議一千元和解,後來提
高為兩千元。但是原告堅持以原廠烤漆一萬二之價位要求和解。
依答辯人修車的經驗,烤漆一片只要一千五,差距太大,實無法
接受。
二、原告於事故當天協商不成後,並未與答辯人聯繫。然而竟於
10月28日寄發存證信函,無端指稱「幾經聯繫卻未見台端有善
意回應或解決之誠意」。答辯人隨即致電詢問,原告依舊堅持一萬
二之原廠烤漆,並在電話中要脅,如果答辯人不同意要求,將來
走上法律途徑,勢必要答辯人付出更大代價云云。
果然,日前收到法院通知,原告換了全新保險槓(30000), 兩個
緩衝器(20000),連工帶料 54500 元,逕行訴訟求償。在此期間
,原告既未知會答辯人共同至維修廠確認損壞範圍,亦無持發票
向答辯人索償,逕行以司法為工具遂其所願,不無可議之處。
三、依照曾世雄教授所著之【損害賠償法原理】,損害賠償成立之
要件有二:(一)法定事實,(二)損害。
當日碰撞所造成之損害可以由烤漆方式回復原狀,與原告更換保
險槓之行為無因果關係。
法律上之主體只對自己之行為負責。原告強行更換保險槓是其個
人的行為,答辯人無權制止,原告須負全責。且原告在先前和解
過程中一直宣稱原廠全烤估價一萬二,可見原告並非不明白保險
槓不需要換新。在缺乏公正共同勘驗之情況下,進行不必要之更
換,無異是發洩情緒,以司法為報復之工具,甚至有藉機敲詐之
嫌。
四、稍具汽車維修常識的人都知道,汽車維修大致分為引擎、底
盤、與鈑金三大類。車體外觀之維修屬於鈑金項。原告將車子送
至「金包里輪胎行」維修,完全違背常理。且在和解過程中,原
告一再重申除了「原廠烤漆」,不接受任何其他回復原狀之方式,
並一再強調原廠烤漆估價約一萬二千元。何以最終捨原廠維修,
而至「輪胎行」更換保險槓?若原告願意接受在一般維修廠進行
回復原狀之維修,何以當初拒絕答辯人所提之賠償方案,執意以
司法途徑解決?
綜此以上,當可推論原告與該輪胎行員工熟識。由該輪胎行開具
之鉅額發票,殊無可信。譬如一人腹痛,求治於熟識之皮膚科醫
生,進而開具出肺癌之診斷書,欲向保險公司求償,寧不啟人疑
竇?
答辯人曾於 3 月 21 日至金包里輪胎行了解實情。據該行X姓員
工(透過電話)所稱,更換保險槓為車主要求,他無
權置喙。此與原告 3 月 7 日調解庭上所稱「更換保險槓是維修
廠的決定」一詞相悖。X君並稱,更換下之保險槓已被車主取走
,但原告竟稱不知該物下落。答辯人追問此次維修之零件由何處
取得?X君卻以「商業機密」為由,拒絕提供。請庭上調閱相關
單據,釐清原告與金包里輪胎是否有勾串詐欺之行為。
五、原告多次言詞不實,語多乖謬。於調解庭上為了卸責,竟宣
稱事故當日,停車場柵欄升起復降下,答辯人未及時離開,才倒
回重新感應。但事實柵欄並未升起。又稱答辯人之車加速「衝」
下,造成劇烈衝撞。依照物理法則,物體由靜止加速,必定要有
一段距離。一般車輛,若是使盡解數向前衝,從靜止加速到時速
一百公里,也大約需十秒鐘。即使以這樣的加速度為基準,從靜
止加速到每小時十公里之速度,也必須行走 2.78 公尺。事故當
日兩車相距不過一公尺左右,何來猛烈衝撞之說?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賜予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以絕倖圖之風。
謹 狀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公鑒

給你辛苦寫的述狀一枚好評~
若這審結果不如預期 只能期望換個法官別再傳說下去
加油 給你打氣🙂

多謝大大雪中送炭。

開車要小心(xupxup)

2011/03/23 21:11:58

發文

#3222979 IP 92.139.*.*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maxma (maxma) 所寫
回應 jumn (開心爸) 所寫
你千萬別認輸,畢竟這是開車人也許會遇到的,我也在替自己想哪天遇到該怎麼辦?😠

如果敗訴將會有一個好消息跟一個壞消息

好消息就是以後缺錢就開車上路緊貼別人車屁股停下,看會不會A到,然後比照辦理,因為表示已經沒天理了

壞消息就是如果以後有人緊貼我車屁股停好,結果好死不死真的倒退親一下,那就認了,比照辦理

今天看到原告提出的監視器照片,我撞到他的時候,車子就在感應器旁地上畫的一個白色框框正上方。後車顯然跟太近了。我向法官提出,他說:「你倒車撞到人就要負全責。」
要怎麼認定無所謂,但是這法官一副想速戰速決的態度令人十分反感。他根本無心了解真相。那個小傢伙又在法庭上大放厥詞,說他打電話給我我不回應。我追問哪一天?小傢伙詼東詼西,我一再提高音量追問,看法官會不會介入要求他給個明確的答案,結果法官假裝沒聽到,讓我們在下面對喊。早點下班早吃飯。

😇難道是遇到傳說中的自己人
WOOWOO粉絲團之 24歲黑矮的碩士高材生&gt;高雄小港破屋出生&gt;幻想是台北國棟大樓的持有人&gt;勁戰125是寶貝&gt;目前在台北台南打零工&gt;全身皮膚病但絕不是中標之...前女友:還有我覺得你太有自信了 不了解自己真正所處的位階 其實 你不過是社會的中下階層而已 你不過是社會的中下階層而已

Jerry(shagizo)

2011/03/23 21:26:04

發文

#3223029 IP 239.254.*.* 無任何修改 檢舉這篇文章
回應 maxma (maxma) 所寫
回應 jumn (開心爸) 所寫
回應 maxma (maxma) 所寫
回應 infotalk1 (Run) 所寫
給你家加油~
要多久才有結果 🙂

多謝支持,兩個禮拜後宣判。但是這官司輸定了。
我遇上了「傳說中的法官」。
他的的態度很明顯,根本不看我陳述,問了誰撞誰、修多少錢?
答案就出來了:全賠。

我說那小傢伙根本是詐欺,法官竟然說:「他要騙,不會去騙五十萬、五百萬、要騙你這區區五萬塊?」

還需多說嗎?台灣司法!😠😠😠


問題是原本就沒怎樣1~2千可以處理的現在要陪5萬 還不算騙嗎?
如果真要陪5萬,你看他會不會真的去騙五十萬、五百萬?
可以再上訴嗎?



這法官根本沒有心情問案,說:「你們這五萬塊的案子、、、國家每個月給我十幾萬、、、」
然後講一大堆他以前和人發生行車事故的五四三。法庭上比夜市人生還沒有邏輯。


來給大大加個油!!
事演變至此已經不是錢的問題~是奇摩子的問題了😠😠
不知道法庭內是否可帶手機入庭
可以的話,順便錄個音,錄下這恐龍法官的一字一句
錄下他無心審庭的過程
交給水果報或任何傳媒
爭一口氣!!!
大大加油~~
Murano~妳等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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